罗田经济开发区地处县城西南郊,离县城中心1。5公里,318国道穿境而过,正在建设中的“武英”高速公路与之有一个出入口相连。开发区始建于2003年6月,总规划面积6000亩,按“一次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方针,坚持“边征地,边建设,边引资”的原则,进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引进、高水平管理。结合县域经济和自然资源实际,开发区制订了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各个专项规划,明确了开发区产业发展目标:重点发展以板栗、蚕茧为主的农林特产深加工,辅助发展医药化工、电子磁材等行业,力争用五年时间把开发区建设成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工业城。
开发区一期开发土地 900多亩,并已全部实现“五通一平”。开挖土石方200万方,新修水泥路面1500米,平整各种路基3000米,完成封闭排水管道1000米,修建下水道2000米,延伸大口径自来水管道3000米,并完成配套电网、电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累计投资7000余万元。到目前,已有亿源科大磁材公司、精彩磁材公司、汉新磁材公司、天立商贸公司、佳佳食品公司、食为天食品公司等六家企业落户开发区,引进投资1。8亿元。二期工程新征土地2000亩,前期工程建设正在紧张有序进行之中。罗田华丽食品、黄冈信德纺织、金罗制丝、上海建易斯公司、茯苓药酒、新世纪公司、山东绿润公司二期项目等8家企业即将落户开发区,拟引进投资3。12亿元。开发区已经成为罗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罗田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罗政规[2012]2号
罗 田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罗田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优惠
政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罗田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罗田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鼓励广大客商投资落户罗田,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规范企业管理,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效,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入条件
(一)入区企业必须有正式或预备名称,并在本县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入区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由县发改局负责把关。
(三)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高污染企业和环保无法达标的企业一律不得入区,由县环保局负责把关。
(四)入区企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价款)必须在2000万元(本办法所涉金额均为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亩平固定资产蕞低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00万元。租用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可不受此限制。入区农业产品加工企业在投产后三年内,每年亩平各项税收总额必须实现3万元以上;其他类型企业在投产后三年内每年亩平各项税收总额必须实现5万元以上。
(五)入区企业要按照“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编制用地规划。原则上不考虑企业绿化用地,特殊行业绿化用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总面积的10﹪以内,企业厂区内道路和办公楼及生活设施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总面积的7﹪,容积率、建筑系数达到国家同行业规定标准,不得在厂区内建职工住宿楼,由住建、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把关。
(六)符合以上5项规定,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入区:
1、世 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
2、境外客商投资企业;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4、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5、上市公司;
6、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7、对罗田产业发展带动作用较强,罗田急需引进的企业;
8、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具有较强开发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型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一)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按省政府鄂政发[2009]46号文件精神,由县政府统一征地并报批。经济开发区负责“五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主管线接至厂区围墙外,场地平整达到规划要求)。
(二)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企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遵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6]65号文件关于工业用地蕞低出让价款的规定执行,土地实行挂牌的方式出让,企业摘牌时按土地出让价款缴纳。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其中投资强度达到100-120万元/亩的(含120万元/亩),企业承担5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款;投资强度达到120-150万元/亩的(含150万元/亩),企业承担4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款;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承担3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款。重大项目落户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土地出让价款。
入区企业在签订正式协议时,根据协议用地面积,从摘牌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中留缴5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保证金,多缴部分由县经济开发区返奖给入区企业作为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待入区企业竣工投产验资后,根据企业实际投资强度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多退少补。
(三)境外客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国内投资者投资新办企业的享受“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四)凡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有关审批事项均按照《罗田县经济开发区落户企业证照办理流程图》,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县纪委、监察局全程跟踪督办。
(五)企业办理有关证照过程中执行“三包”政策,即包费用、包服务、包责任。
企业办理证照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
服务性收费按职能部门定额打包,具体为:
住建部门向企业直接收取的所有费用按1000元/亩打包。收费项目包括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工程造价服务费、施工图纸审查费、房产测绘费等;施工方负责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收费,由施工方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合同协商收取。
规划部门所有收费按400元/亩打包。收费项目包括规划测绘费、建筑用地拨地定桩费、建筑物放线费、变形测量费、市政工程线路测量费、规划道路定线费、控制性详细规划费、修建性详细规划费、市政工程设计费、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费、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费、管线工程规划论证咨询费等。
国土部门所有收费按350元/亩打包,包括土地估价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土地登记发证代理费、土地定界测绘费等。
地震局和气象局所有收费各按每个企业1000元打包。
以上打包费用,由入区企业一次性交县行政服务中心。
其他部门(包括流程图中没有列示但在企业建设期间涉及到的职能部门)收费均实行全免。
涉及企业融资收费的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融资收费的规定》(罗政规[2010]7号文件)执行。
(六)对入区企业(包括租用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其中,农业产品加工企业每年亩平各项税收总额实现3万元以上的,其他企业每年亩平各项税收总额实现5万元以上的),即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国税和地税县级分享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第五年县级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奖励时间从协议约定投产之日算起。
三、管理办法
(一)企业申请落户经济开发区,应提供项目可行报告、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要求的证明,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可行后,提交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评审意见确定的事项在三天内与入区企业签订正式协议。正式协议必须明确约定投资额、投资强度、土地出让价款、开工竣工时间、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入区企业竣工投产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执行协议和落实规划建设的情况进行验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凡验资后投资强度未达到100万元/亩的,按20万元/亩补交土地出让价款。
(三)入区企业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在县经济开发区交付土地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动工的,取消该企业进入经济开发区资格,收回原划定土地,一切损失企业自负;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内的,在县经济开发区交付土地之日起14个月内应投入生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自交付土地之日起,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建设周期。没有按协议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其优惠期从协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算起,优惠年限不顺延(巨大自然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影响例外);企业投产后,税收未达到本办法第 一条第四款规定标准的,其相关优惠政策减半执行,并且按规定交足蕞低税收。
(四)入区企业在规划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管理,控制办公楼、实验楼、绿化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做好环保、消防、安全“三同时”工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把好入区企业的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三道关口,确保达标。入区企业在新建厂房等配套设施进行规划放线前,应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递交规划许可相关资料和申请书,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县城乡规划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放线。未取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批件,县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放线等手续。对违规建设的,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划建设的,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入区企业不得对工业用地私自进行分割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分割或转让土地的,应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入区企业未取得上述批文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六)入区企业不得私自变更项目注册信息,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注册信息的,应报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入区企业未取得上述批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七)入区企业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安全评估等手续时,要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及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意见上一致的项目名称办理有关手续。若发现企业有意变更项目名称,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八)入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濒临倒闭或破产,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处置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政府有权优先收购其土地,土地收购价格按原协议价格执行,不动产按评估价收购。
(九)相关部门要为落户企业提供及时、便捷、周到、高效的服务,帮助企业早入区、早开工、早竣工、早投产、早见效;对不履行职责、损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办理;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有关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县政府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开发区一期开发土地 900多亩,并已全部实现“五通一平”。开挖土石方200万方,新修水泥路面1500米,平整各种路基3000米,完成封闭排水管道1000米,修建下水道2000米,延伸大口径自来水管道3000米,并完成配套电网、电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累计投资7000余万元。到目前,已有亿源科大磁材公司、精彩磁材公司、汉新磁材公司、天立商贸公司、佳佳食品公司、食为天食品公司等六家企业落户开发区,引进投资1。8亿元。二期工程新征土地2000亩,前期工程建设正在紧张有序进行之中。罗田华丽食品、黄冈信德纺织、金罗制丝、上海建易斯公司、茯苓药酒、新世纪公司、山东绿润公司二期项目等8家企业即将落户开发区,拟引进投资3。12亿元。开发区已经成为罗田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