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富池工业园是2002年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建设厅、省国土厅批准成立,位于湖北省阳新县富池镇。园区东起富池金保村、西止富池镇区;南起富池大岭山下、北止富池长江沿线。园区规划面积300公顷,2004年清理保留面积50公顷,截止2004年底已征地面积50公顷,建成面积35公顷。累计进区企业投资2亿元。2004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9200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2300万元),财政收入340万元,园区就业人数1200人,主导产业增加值 2100万元。
黄石市政府对外商来黄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指外国、华侨和台港澳同胞个人及企业来本市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企业,下同)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在我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3.外商在我市没有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市区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得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市区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享受退税或免税待遇;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5.市区外资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部分免征增值税;用于内销产品的部分照章征税。
6.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出口企业,在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先进技术型外资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外商从其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不论其是否汇出中国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时免于扣缴所得税。
一、税收优惠
第 一条 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的所得税,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优惠,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改(扩)建的现有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除享受第 一条优惠外,其改(扩)建后新增增值税超20%部分(与前三年实际缴纳的算术平均税额相比),其中属于地方分成范围内的,头两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全额纳税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业。
第三条 对投资农林牧鱼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0年内减半征收农林特产税;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5年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10年内企业所得税在全额缴纳后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税额的50%返还企业,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对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第 一条优惠外,经核准,当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旅游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5年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期满后,下5年内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它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50%税款;外商将其获得利润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技术先进型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全部税款。
二、 土地优惠
第 一条 鼓励外商通过租赁,购买等形式,有偿获得本市国有土地 70年以下的使用权。凡涉及由外商租用的厂房,场地,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场地使用费,已计入场地租金的,由出租方缴纳。中方以场地,土地出资的,场地使用费由中方负责缴纳。
第二条 对外商一次性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使用国有土地100亩以内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三条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场地使用费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及旅游开发项目,从投资经营之日起,免收场地使用费5年,5年期满后,企业所在地区属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5元的标准收取;开发费已一次性计收或者自行开发场地的,其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对其中利用、改造现有生产企业的项目,免收场地使用费6年,期满后,其场地使用费按每年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的标准收取。
(2) 对外商投资从事公益事业、教育事业以及公路、隧道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林牧鱼业等生产项目建设所需用地,经批准可从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15年内免收其场地使用费。
三、收费项目优惠
第 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物价局制定的[[黄石市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及标准目录表]]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市有关政策性集资。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实行下列优惠原则:
(1)凡市立项目(含各种集资、基金)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
(2)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就低不就高。
(3)省内其他城市不收的项目黄石一律不收,收费标准高于省内其它城市的,降至低于其它城市标准。
(4) 部分管理性、检测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凡违反“两证一卡”制度,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不按规定项目、标准乱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投资服务
第 一条 对外商来我市投资实行“一站式服务”,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可代为办理一切有关手续并提供外商所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该中心将负责协调处理。
第三条 东部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投资,且外商投资额超过25%的企业,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外贸出口
1、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指南。
依据: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3]254号)
⑴资格条件:
①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③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④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⑵要求提交的材料
①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盖章);
③ 企业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盖章);
④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盖章);
⑤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⑥ 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⑦《进出口经营资格申请表》(企业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2、《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所需材料。
⑴填写《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申请表》;
⑵企业年审申请报告;
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⑷企业国税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企业有效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⑹企业《海关注册登记说明书》复印件;
⑺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⑻《验资报告》复印件。
3、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内资企业)
⑴审批依据。
商务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和315号文。
⑵申报材料。
新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①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②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⑥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申报变更需提供材料:
①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③与外商签订的变更合同(正本);
④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变更申请表》;
⑤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申报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需提供材料:
①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②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③加工贸易进口合同(复印件);
④《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⑤《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⑥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⑦ 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申报核销需提供材料:
① 原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复印件);
② 海关进口核销单(复印件);
③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园区东起富池金保村、西止富池镇区;南起富池大岭山下、北止富池长江沿线。园区规划面积300公顷,2004年清理保留面积50公顷,截止2004年底已征地面积50公顷,建成面积35公顷。累计进区企业投资2亿元。2004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9200万元(其中工业增加值2300万元),财政收入340万元,园区就业人数1200人,主导产业增加值 2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