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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检察机关:将规范司法行为进行到底
2015
04/08
17:38

近年来,湖北省武汉市检察机关始终绷紧规范司法这根弦,完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紧盯重点环节,从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上消除自身建设的“盲点”,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请跟随我的步伐,看看他们在具体工作中是如何以规范促公正、以规范树公信的。

第一站 建制度

完善制度是规范司法行为治本之举。江汉区检察院以制度细化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证据标准等;青山区检察院通过构建新型检律关系规范侦查工作;新洲区检察院通过捕前调查等推动审查逮捕向诉讼化转变。

捕不捕要看证据

【江汉区检察院】

今年1月底,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闫永革收到尹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卷宗,附卷附带的“全国公安系统犯罪记录查询表”显示:尹某无前科劣迹。

自去年下半年,该区公安机关在提请审查逮捕时,卷宗中都会附上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这种变化,源自去年初该院与4家公安分局分别会签的《关于收集和审查社会危险性证据的意见》。该意见详细列举了40余条证据类型及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

“例如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个人品行、社会评价等,以客观依据证明是否存在法定社会危险性,有益于减少审查批捕环节的主观性。”江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黎争鸣介绍,去年该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43件60人,较前一年上升了2.3%。

因妻子收赃转售获利近8000元,尹某知情且帮忙搬运,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此案仍有犯罪嫌疑人在逃,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今年2月,该院对尹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4天后,尹某的父亲向该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称其老伴腿脚不好,长期卧床;孙子正在读高三,儿媳已抓进去,如果儿子也关起来,一家老小的生活无人照料。

该院随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尹老汉所说情况属实。闫永革对照科里制定的“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程”,发现尹老汉还缺一份小尹学校的证明,便叮嘱老人及时补上。经严格审查,该院认为尹某已积极退赃,是初犯且具有本地户籍,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遂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尹某取保候审。

去年以来,该院经审查发现无必要继续羁押、向公安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9人,均被采纳。

与律师良性互动

【青山区检察院】

“李律师,你好!我院已于今天上午给看守所发出《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过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通知你可以会见王某了!”3月5日,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小陈送达法律文书返程路上,拨通了李律师的手机。

“太及时了,我马上到看守所会见王某,谢谢!”李律师在电话中激动地说。中午12时,小陈接到本院案管中心的通知:“李律师提出要求,对王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希望当面同办案干警沟通,这是律师的书面意见。”回到办公室,小陈按规定将律师书面意见装进了卷宗。

下午2时,小陈走进本院接待大厅,看见王某的家属与李律师。小陈向他们通报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单独对李律师说:“案件事实证据摆在那里,还请你帮忙多做家属的工作,积极配合办案。”

“陈检察官,你放心,我一定跟家属讲明道理,安抚情绪,积极退赃!”在李律师的配合沟通下,王某的家属当场表示全额退赃。

下午4时,小陈回到办公室,办案组长的声音从身后传来:“小陈,你侦结完的张某受贿案,不要忘了把《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交给律师!”

“您放心,早就写好了,已经和律师约好,他5点过来拿。”

两个小时后,张某的代理律师周某才急匆匆赶到检察院,拿过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说明天一大早来阅卷。小陈笑着说:“可以。”

小陈的一天是该院通过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同律师进行良性互动的一个缩影。去年底以来,青山区检察院通过实施一系列措施,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沟通、阅卷权,促使律师积极协助寻找关键证人、安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情绪、帮助追赃等,推动了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和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阳光下的听证

【新洲区检察院】

前不久的一天,武汉市新洲区检察院侦监科检察官到辖区某中学看望一起伤害案的被害学生小杰(化名),并将精心挑选的高考备战书送给他,鼓励他安心备考。

2014年9月17日,小杰与同学小亮(化名)课间发生争吵,扭打过程中,小亮掏出一把水果刀捅伤小杰胸部,伤情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该院侦监科依托与区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指派检察官卢永慧、吴凌星介入引导侦查。同月23日,公安机关提请该院批捕小亮,两名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案件的同时展开捕前调查,经走访小亮所在社区、学校,结合证据材料认为,小亮持刀造成小杰轻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小亮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案件因琐事引发,主观恶意不大,若以和解处理案件,社会效果会更好。

次日,经院领导批准,侦监科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涉案双方父母、学校领导以及办案民警、检察官均参加。经调解达成协议,小亮父母赔偿小杰医疗费2万元,并承担其后期全部治疗费用。事后,小亮父母到医院看望小杰,得到了小杰及其家人的谅解。

和解达成后,9月25日,围绕是否需对小亮采取逮捕措施,该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小杰及其法定代理人、小亮的辩护人、办案民警和人民监督员余明春参加了听证。检察官首先介绍了案情、前期调查及和解情况,然后与会各方发言,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小亮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必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该院随后对小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刑诉法,推动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去年以来,该院对所办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批捕情形的,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前,开展捕前调查。对调查后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召开公开听证会,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予批捕的决定。

“截至目前,我院采用上述流程已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9件,当事双方均无异义。”侦监科科长周小红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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