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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经济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
2013
03/13
23:19

为进一步促进辖区企业发展,增强开发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十开管发〔2007〕39号)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2008〕1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对象。投资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对开发区经济发展起重要拉动影响作用、税收贡献潜力大的重点项目,可享受《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十开管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的“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二、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且与开发区招商局签订了投资协议的项目可享受补助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具体补助项目类型及标准:

1、一般性工业项目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为14%;

2、高新技术和专利项目(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60%)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为15%;

3、外资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出口创汇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40%)和投产后年上缴税金10万元/亩项目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为16%。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厂房建成、设备安装完毕投产后,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附件(见附表二),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申报,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招商局、市审计局开发区分局、区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报管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时限等相关问题界定。享受补助固定资产投资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设时间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自区建设局下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周年内须完成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周年);项目建设时间超过上述规定的企业不得享受补助固定资产优惠政策。

2、固定资产投资标准要求。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容积率≧0.5、绿化率大于≧15%。

3、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本细则中固定资产投资是指该项目实际使用土地、工业厂房(生产厂房)及设备(该项目安装所有设备,新购设备以发票金额为准,旧设备从购买取得原始发票之日起到验收之日按法定折旧后净资产计金额)。

四、关于减免相关行政规费。参照十堰市人民政府十政发〔2007〕30号文件执行(见附表四)。

五、关于所得税返还奖励。新建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生物医学和医疗、新材料和环境保护软件开发、高附加值精细化工的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及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达到一定规模的,且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具有所得税返还条款的投资协议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一般性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返还奖励。具体操作是由企业在建成投产后每年4月10日至20日向区经济发展局申报(见附表三),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市审计局开发区分局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六、关于审核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核扶持和奖励资金。联席会议由分管项目验收工作领导负责召集,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区高新技术局、区建设局、市审计局开发区分局为成员单位。

七、关于重复奖励。享受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十开管发〔2007〕39号文件中其他优惠政策;享受十开管发〔2007〕39号文件中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申报享受十政发〔2007〕30号文件优惠政策时,由开发区财政承担部分从已享受十开管发〔2007〕39号文件优惠政策中扣除。

八、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发展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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