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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经济开发区关于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意见
2013
03/13
23:16

为加快十堰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开发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水平,增强整体竞争力,繁荣区域经济,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需求和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导向,以提高产业竞争力和人民生活质量为出发点,遵循经济规律,立足产业特色,扶持引进一批龙头企业,培育一批特色品牌,建立起充分体现我区特色的具有一定区域辐射力的第三产业体系,从而促进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增强全区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开发区支持发展的第三产业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商贸服务业,技术服务业,仓储物流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服务业,餐饮业等。

二、相关政策

1、凡是在开发区新办的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大型商贸投资项目, 经管委会审核,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开发区财政给予30%的支持。

2、对新引进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投资建设项目,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按开发区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落实优惠政策。

3、大力支持和发展对外贸易,根据外贸企业年外贸出口规模(以十堰海关数据为准),开发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资金。

4、凡是新办经营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企业、具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技术贸易机构,经管委会审核,自营业年度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开发区财政给予50%的支持。

5、凡是在开发区内举办展示会、交易会的主办单位,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五年内,经管委会审核,对其会展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本级留成部分,开发区给予50%的财政扶持。

6、凡是在开发区新办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开发区给予40%的财政扶持。

7、凡是新办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项目(指文化场馆、大型展馆、大型体育设施等),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开发区财政给予50%的支持;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本级留成部分,开发区财政给予50%的支持(要求不间断营业,特殊情况除外如大型装修等)。

8、凡是新办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经营场所,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不间断营业,特殊情况除外如大型装修等),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开发区给予50%的财政扶持。

9、凡是在开发区新办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宾馆和酒店,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开发区给予50%的财政扶持。

10、“农家乐”是带动农村经济的繁荣,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就业的有效途径。开办“农家乐”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支持和鼓励辖区农民创办“农家乐”;实行手续从快,规费减免政策;根据“农家乐”开办规模,在卫生达标,符合国家防疫要求的基础上,经验收后由开发区财政分别给予5000--20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凡申请享受此项补贴的 “农家乐”,其连续经营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11、“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2009年1月以后注册登记的)。原有企业通过分户、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变更成员、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凡是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在开发区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12、本着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的宗旨,大力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为进区企业提供便利宽松的经营环境。

13、本意见由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经济发展局、招商商务局、工商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14、本意见由十堰经济开发区招商商务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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