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促进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区外资金或引荐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技术来开发区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经过核实确定,均按本规定给予引荐人直接奖励。
第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引进独资企业和公益性项目的由开发区奖励;合资、合作、融资等企业由合作方奖励。
第四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标准
1、 引进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在该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基建竣工验收后,按引资总额的2%奖励,引进高科技项目提高0.5%奖励标准。
2、 引进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使企业盈利的,按该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的5%给予奖励;使企业减亏的,至企业盈利年度,由该企业按当年减亏额的10%给予奖励。
3、 引进公益性项目的,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引进独资、合资、合作、融资企业的,经开发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基建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开发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奖励引荐人。
2、引进高新技术项目、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的,经开发区招商局,财政局会同市科委确认,在企业当年实现盈利、年度完税后的30日内,奖引荐人。
3、引进公益性项目,开发区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在项目建成运营后30日内,奖给引荐人。
第六条 成立开发区管委会引进资金及项目验收工作审核领导小组,专司引进资金及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工作。受益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交足资金,否则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裁决。
第七条 引进独资企业和公益性项目的奖励基金由开发区招商局年初提出计划,纳入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