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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经济开发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3/13
11:19

枣阳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

1、财政支持政策:在用足用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对工业项目实行财政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标准厂房、道路、排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一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70%,第四年奖励60%,第五年奖励50%,奖励期限为五年;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外币折合等值)以上的工业项目,再延长五年奖励期限,每年奖励10%。

2、土地支持政策:根据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外币折合等值)以上的工业项目,市政府以成本价出让土地。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或外币折合等值)以上的工业项目,由企业先行交纳土地出让费用,市财政将按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费用数额,从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中逐步奖励完毕。

3、规费优惠政策:在工业项目建设中涉及本级可调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中介组织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枣价服字[2007]1号文件执行;涉及枣价服字[2007]1号文件之外的中介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项目投产后,实行限额收费制,具体操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处理。

4、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市内外投资者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农副产品深加工、轻纺服装、电子化工、矿产资源深度开发等产业投资,鼓励项目向枣阳市(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吴店工业园区和蔡阳棉花加工小区等专业工业园区聚集。对各镇(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引进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项目,按照“谁引进,谁受益”及“隶属关系、财税收入、规费渠道、统计口径、跟踪服务”五个不变的原则,实行引资利益共享。对在专业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的项目,水、电、路直通到厂区门口。对在工业园区以外投资兴办的项目,由项目承载单位与企业协商解决“三通”的相关事宜。

5、投资服务

(1)严格执行委托代办制、限时办结制。凡属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级审批的,一周内办复。

(2)实行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根据投资者意愿,对建设中的工业项目,确定1名市“四大家”领导负责该项目协调工作。

(3)实行企业检查申报审查备案制度。除食品和危险化学品检查、安全生产、环保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政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等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确需到企业检查的,一律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出具通知,方可进行。

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

1、财政支持政策:在用足用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对工业项目实行财政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标准厂房、道路、排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第一年奖励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70%,第四年奖励60%,第五年奖励50%,奖励期限为五年;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外币折合等值)以上的工业项目,再延长五年奖励期限,每年奖励10%。

2、土地支持政策:根据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5000万元(或外币折合等值)以上的工业项目,市政府以成本价出让土地。对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或外币折合等值)以上的工业项目,由企业先行交纳土地出让费用,市财政将按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费用数额,从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中逐步奖励完毕。

3、规费优惠政策:在工业项目建设中涉及本级可调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中介组织的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枣价服字[2007]1号文件执行;涉及枣价服字[2007]1号文件之外的中介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项目投产后,实行限额收费制,具体操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处理。

4、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市内外投资者在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农副产品深加工、轻纺服装、电子化工、矿产资源深度开发等产业投资,鼓励项目向枣阳市(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吴店工业园区和蔡阳棉花加工小区等专业工业园区聚集。对各镇(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引进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项目,按照“谁引进,谁受益”及“隶属关系、财税收入、规费渠道、统计口径、跟踪服务”五个不变的原则,实行引资利益共享。对在专业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的项目,水、电、路直通到厂区门口。对在工业园区以外投资兴办的项目,由项目承载单位与企业协商解决“三通”的相关事宜。

5、投资服务

(1)严格执行委托代办制、限时办结制。凡属本市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级审批的,一周内办复。

(2)实行投资项目领导联系制。根据投资者意愿,对建设中的工业项目,确定1名市“四大家”领导负责该项目协调工作。

(3)实行企业检查申报审查备案制度。除食品和危险化学品检查、安全生产、环保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检查、政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等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它确需到企业检查的,一律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出具通知,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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