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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京山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
2013
03/12
17:17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境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投 资

第一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现金、设备资产、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在我县兴办企业和参股经营。凡在我县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生产性设备和为生产配套的附属设施,下同)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10000万元以上的三产业项目(含旅游、现代物流园、大型专业市场、全国知名商业零售和餐饮连锁店、四星级以上宾馆及比较税收特别高的三产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项投资,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政策优惠。

第二条 进入湖北京山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必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进入宋河、钱场工业园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60万/亩以上,其它地区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00万/亩以上,享受本办法的政策优惠。

第三条 生产性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亩平年创税收不低于3万元/亩,两年之后不低于5万元/亩。

第四条 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税收等指标由县投资评审相关机构在项目竣工后进行评估核定。

二、用 地

第五条 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租赁等多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各项用地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

第六条 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底价为国家、省公布的本地区、本区域最低限价。

第七条 投资人以出让方式获得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期限为:工业项目不超过50年,商业项目不超过40年。

第八条 凡能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的生产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项目的"三通一平"(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

三、财政支持

第九条 政府建立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项目投产营运后的财政扶持。

1、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当地政府按规定对其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2.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给予3.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5.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 "500强"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为投资主体或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对投资者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当地政府在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后支付。但经过评估核定,项目投资达不到规定指标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3、项目投产或正式营运后,当地政府根据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给予财政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政府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到位之日起5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依据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实行分档奖励。其中,前两年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奖励比例是:a.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实际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b.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100-200万元的,按地方实际留成部分40%的比例奖励;c.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50-100万元的,按地方实际留成部分30%的比例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产业项目,从项目竣工之日起3年内,依据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实行分档奖励。a.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实际留成部分40%的比例奖励;b.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在100-300万元的,按地方实际留成部分30%的比例奖励。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项目,在企业设立和项目建设期,县内行政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产业项目县内行政性收费实行一事一议;事业性收费、非行政审批服务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20%以内收取。

四、服 务

第十一条 实行部门包联项目、县领导包联重大项目制度,对项目实行长期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全程代理和服务限时制。所有审批项目在投资人提供必备资料的前提下,由包联单位全程代理,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结。县内审批的一般性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属上报审批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十三条 规范涉企收费和执法检查行为。实行涉企常规检查收费备案制。坚持宣传在先、教育从严、整改为主、处罚从轻。

第十四条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中介服务性收费。鼓励和支持有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性机构进入我县开展服务,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比较集中的和规模较大的中介服务项目,可由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企业集中招标采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规强制企业到指定中介机构办理相关事务。

第十五条 实行投诉快速反应制度。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对投资人的投诉,一般性问题在1个工作日内答复,较复杂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五、其 他

第十六条 保护投资者的一切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及个人生活习惯。

第十七条 对干预投资者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和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当事人,由相关部门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管人员和当事人根据相关纪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内现有企业在本县内实施异地建设、扩能扩规部分或新上项目享受同等政策优惠。"退二进三"项目不享受本办法优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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