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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实施细则
2013
03/12
17: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京山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地投资者与外来投资者同等享受《优惠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并按本实施细则施行。

第二章 项目及投资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10000万元以上的三产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流动资产不得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 专利权、专有技术、专营权、商标权等不具备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投资参股兴办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计入投资总额享受优惠政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其投资额度按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相关规定的除外,但最高不得超过30%。计算无形资产投资额度要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出资协议;

2、相关部门出具的特定主体持有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书或其它证明材料;

3、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取得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或价值鉴定文书。

第五条 鼓励类项目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限制类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严禁"禁止类"项目落户。

1、鼓励类项目: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外资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大型农业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重大三产业项目(含旅游、现代物流、大型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宾馆及比较税收高的其它三产业项目);环境治理、生态建设、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

2、限制类项目:(1)烟花鞭炮厂;(2)小型液化气站;(3)采石场;(4)小型大米加工厂;(5)燃油加油站;(6)棉花收购加工站;(7)面粉初加工工厂;(8)油脂初加工工厂;(9)小酿酒厂;(10)小门店、小餐馆、小宾馆、小洗浴及娱乐中心、小修理厂;(11)农业"四荒开发"及小型种养殖项目(绿化造林、恢复植被、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项目除外);(12)矿产品开采和初加工项目;(13)其它类似上述生产经营规模小、装备简陋、不利于安全生产、行业发展过于密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明显的项目。

3、禁止类项目:(1)湿法机立窑水泥生产项目;(2)年产5000吨以下造纸厂;(3)3000KVA以下铁合金电炉;(4)年产500吨以下印染厂;(5)年产3万张以下牛皮制革厂;(6)年产2万吨以下合成氨化肥厂;(7)地条钢冶炼厂;(8)小火力发电厂;(9)小煤窑开采;(10)小木芯板厂;(11)小纤维板厂;(12)柏香粉厂;(13)年产20万重量箱以下平拉玻璃厂;(14)污染性化工厂;(15)影响饮用水水质的水面养殖以及上游排污项目;(16)其它所有类似上述工艺落后、生产规模小、高能耗、影响环境保护的项目;(17)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投资原老企业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扩产改造项目:有单独的形象工程及其主构件,生产或经营能力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扩大30%以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2、迁建项目:新迁建项目的装备、工艺、产品质量全面升级,环境、面貌全面改观,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

3、增资扩股项目:注册资本增加30%以上,增资额3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收购兼并项目:从完成收购兼并之日起,原企业优惠期未满的,延续享受原企业投资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直至期满;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按新项目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产业园"、"工业园"、"专业园"形式的项目落户京山。以园区形式落户的项目,入园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仅限于生产性方面的投资)整体打包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政府审批的专营性、垄断性项目,一般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招商,不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 投资者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县招商局审核认可为前提。先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定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由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县招商局根据合同审核投资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资额;

2、实际达到的投资强度;

3、亩平年创税率

4、是否改变投资内容;

5、项目建设进度及时限;

6、是否违反土地出让要求。

经审核,擅自改变投资内容、土地用途和性质,或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等达不到《优惠办法》规定指标和合同约定要求的,取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享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优惠政策,在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正式投产(运营)后由当地政府支付。投资者申请拨付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3、投资合同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竣工验收报告;

7、投资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生产性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亩平年创税不低于3万元/亩,两年后不低于5万元/亩,且年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不少于50万元;三产业项目年缴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不少于100万元。投资者申请税收返还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税收缴税凭证;

3、投资合同原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项目分期建设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分期计算。

第十五条 扩产改造、迁建和增资扩股等投资原企业的项目,要严格区分原资产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仅限于新增固定资产部分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落实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以一个会计年度为结算期,即次年年初进行奖励兑现。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必须要出具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正式文件。

第十八条 对"产业园"、"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等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在《优惠办法》的基础上,确定特殊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项目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用地严格按《优惠办法》规定的投资强度和税收额度供地,严禁降低标准供地。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低于200万元/亩的项目,进入京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不得单独供地,鼓励进入中小企业创业园或到开发区以外选址落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后期供地原则上待前期工程完成80%以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用地统一以招拍挂形式获得,其中商业用地原则上按摘牌价供地。

第二十三条 投资方在签订正式合同10个工作日内,工业用地按4万元/亩、商业用地按20万元/亩向县国土部门缴纳土地预付定金;在土地征用程序结束后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摘牌4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当项目正式动工且有一定形象进度时(至少有一栋厂房地基基础达到正负零),向投资方交付使用权证。

第二十五条 以"工业园"、"产业园"形式落户的项目,可以视情况为入园企业建设用地分割办证。

第二十六条 投资方不得擅自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及非法出让和转让。土地确需变更的,投资方申请,由国土部门依法依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建设及服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一经签订正式合同,以项目洽谈联系单位为基础,明确包联单位,成立工作专班,为项目落户提供全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工业项目由政府承担建设用地"三通一平"。道路、水、电管线通至项目建设红线外,费用由政府和建设主体承担;开口设施和场内设施费用由投资方承担。土地平整按规范进行,允许有±30cm误差值。一般情况下,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投资方提供成熟土地(土地征用手续完成,拆迁补偿到位,完成"三通一平")。

第二十九条 非工业项目按现状供地,有拆迁补偿工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工作由投资方负责,政府协调)。

第三十条 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投资方在1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预登记,并按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20%的比例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在京山依法成立法人公司。包联单位据此全程代理其它各项手续。建设部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用地交付业主后,建设部门下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证》,项目正式动工,包联单位全程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 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为所有项目动工的前置条件,投资方要保证环保设施、安保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时进行。其它有专项前置审批的项目,动工前要完成专项前置审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选址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还要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功能区分要求,并报送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实施。一旦规划许可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按规定报批。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同管理:

(一)明确洽谈主体。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洽谈专班为主体。大的投资项目,要对投资方的投资实力进行实地考察。

(二)规范签约行为。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县政府签订合同(宋河镇除外),否者,不享受优惠政策;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可由各镇、各单位与投资者签订合同。

(三)完善管理制度。县招商局提供全县统一规范的合同范本,并对合同进行审核把关,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交一份县招商局存档。各镇、各单位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要严格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否则,不享受县政府优惠政策,且不计入招商引资考核任务。

(四)签订正式合同时,投资方要提供下列材料: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身份证明(是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的行政公章,是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

2、资信证明;

3、委托签字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第三十四条 建设指标管理。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进入京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进入宋河工业园、钱场工业园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60万元/亩,其他地区落户的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

2、容积率控制指标大于0.8;

3、工业项目建设密度不低于35%;

4、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

5、非生产性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确需建职工宿舍的,一律不办个人产权证。

第三十五条 投资强度管理:项目建成后,由县招商局牵头,组织财政、税务、国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投资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投资方要按合同约定增加投资,否则,按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周期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程,从项目正式动工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内的,一般要求12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一般要求24个月内建成投产;对重大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签订合同时另行约定的建设工期控制。

第三十七条 项目进度管理:从正式合同签订之日起,项目业主和包联单位要按月向县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京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它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保证项目服务和督办及时跟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细则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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