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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工业园区涉企收费“打包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3
03/11
23:47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红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三零机制”,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红安经济社会跨越发展,规范县直单位和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中介组织对县工业园区企业的收费行为,打造快节奏、低成本、封闭式工业园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正常的建设及生产经营程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打包制”收费,系指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建设期相关收费,县直涉及工业园区收费的单位和中介机构按照红政办发[2011]110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统一“打包”的形式收取。

第三条 “打包制”收费推行原则及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实行“零收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采取“减免、降低、定额、封顶”的原则。

(三)“打包制”收费以红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执行,但鉴于县工业园区处于建设和成长的过程,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便于11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对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和调整。

1、提供服务,暂缓收费的项目。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于收取白蚁防治费、房产测绘、办证费。

(2)免于收取规划设计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城乡规划局)。

(3)县城市执法局免收建设期间的垃圾处理费。

(4)免于收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地震局)。

(5)免于收取消防产品、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查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6)县国税局、地税局免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2、按收费标准比例收取的项目

(1)环境影响咨询费(行业主管部门:县环境保护局)。

(2)施工监理费(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费(行业主管部门:县住建局)。

(4)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局)。

(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评价评审费。限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县安监局)。

以上六类社会中介组织,向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其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县内能够完成的中介服务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属县内无法完成,需要聘请外地服务中介办理的,其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并严格按打包收费的原则,在确定的收费标准内完成中介服务。具体标准由园区涉企收费“打包制”工作专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捆绑核定,工作专班和招商团队负责办理。涉及其它中介服务组织的只服务,暂不收费。

第四条 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申请办理水、电等设施报装时,相关公共服务部门(企业)应及时受理,其工程造价按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定的价格作为指导价进行结算。

第五条 除以上认可的收费项目外,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收取任何费用。园区企业涉及到其他单位的审批项目、服务项目,各有关单位应无条件及时审批和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当鼓励尊重企业对中介机构和服务对象的自愿选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准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建材和器材,不准强求企业接受指定工程队参与企业建设期的施工。

第七条 超出红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和本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专班报请县政府审批执行。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规范服务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部门要求完成委托的检查验收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实行“隔离墙”措施,对县工业园区实行相对封闭管理。严格各执收单位未经工业园区涉企收费“打包制”工作专班批准,对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十条 落户园区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依法办理的各项手续和缴纳的各种费用,由工作专班组织该企业的招商团队和相关部门进行统计核算,全部集中在一张表格中。各招商团队和业主凭工作专班开出的《园区企业“打包制”缴款通知单》,进行缴费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缴费票据。落户园区的企业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各有关部门应优质服务,限时办结。各招商团队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审批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县直有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审批服务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审批时限要求,全力做好招商引资企业的审批或报批服务工作,确保兑现服务承诺。

第十一条 县监察局、县问责办负责园区工业企业审批服务和收费管理工作的效能督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服务推诿的事件,及时组织查处和效能告诫。行政审批机关不按规定流程审批、不兑现服务承诺或超时审批的,违反红政办发[2010]110号文件和本文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政府将拿出专项资金对积极服务园区建设,为园区建设作出贡献的部门进行奖励,对服务园区不力,为园区建设造成负面影响的,将对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成立红安县工业园区涉企收费“打包制”工作专班,县监察局局长任组长,县开发区管委会、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纠风办、县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开发区管委会,人员从上述单位抽调。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园区涉企收费“打包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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