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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工业项目落户新型产业园区工作流程
2013
03/11
23:47

为促进工业项目落户新型产业园区,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工作责任,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服务招商引资项目,推进新型产业园区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项目引进

1、招商团队(或其他自然人、社会单位)对所获招商信息进行甄别后,负责与投资商初步洽商,详细了解投资商投资意向和计划、投资实力和信誉、投资缘由和要求;介绍我县招商政策和环境、投资程序和要求;负责组织对投资商的初步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引进项目计划书,交县招商局备选。

2、县招商局接到项目计划书后,应在五日内作出初选或否决回复,对否决项目必须明确提出否决理由。对初选项目在七日内应组织专业考察并与投资商进行正式洽商,进一步确认项目的可行性,并就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规模、投资和建设周期、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用地计划、优惠政策等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起草合作协议文本,形成拟签约项目。

3、对拟签约项目,由县招商局即时向县开发区管委会和县规划局发出“项目选址联系函”(附项目简介材料)。两单位接函后应即时会商,于三日内向县招商局提出明确选址建议意见并出示示意图,对不能提出选址意见的项目,应于三日内将理由回复县招商局。

4、县政府分管招商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由县开发区管委会、发改、国土资源、环保、招商、城乡规划和城投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会议,对拟签约项目进行入园初审,听取项目协议主要条款、项目选址等情况报告,必要时请项目招商团队负责人或投资商到会作出说明。

5、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经工作小组认定的拟入园项目进行集体讨论后,确定入园项目和合作协议文本。对一次性投资用地300亩以上特大项目或有特殊附加条件的项目,应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

6、对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或县委、县政府)审定的项目,由县招商局组织签约。项目签约后,引进该项目的招商团队即转成项目服务专班。县招商局将签约项目书即时书面告知县开发区管委会、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投公司等单位,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项目批复、办证

7、办理入园企业名称登记和营业执照。入园内资企业应于正式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到县工商局(或省工商局)进行企业名称预登,于一月内向县工商局提交注册登记全部资料申请注册登记。县工商局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应于一周内办理注册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给予书面回复。入园外资企业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再进行注册登记,并依照相关法规向省市主管部门申请外资企业批复。对在武汉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转移至新型产业园区的企业,在不改变企业名称的前提下,向县工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8、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入园企业应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及时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申请税务登记。

9、办理环评、消防评价。入园企业应于签订正式协议45天内依法完成两项评价(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取得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可)并提交报告书(表),县环保局、消防大队在接到报告表后,应在一周内给予批复或作出拒批回复。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应积极协助企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10、办理核准或备案。入园企业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向县发改局提交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同时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县发改局收到上述核准或备案申请资料后,按核准时限15个工作日、备案时限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及转报的回复。

11、办理规划许可。正式协议签订后,县城乡规划局应于一周内向入园项目企业提交用于项目设计的规划图(同时送县国土资源局),并于项目土地挂牌揭牌后一周内提交正式规划红线图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2、办理工业用地土地证。正式协议签订后一周内,入园企业应向县城投公司交纳100万元用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价款),县城投公司收到保证金后,三天内书面通知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挂牌。同时,入园企业应依法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用地申请资料,揭牌后一周内向县城投公司交清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价款。县城投公司收齐土地款后,应即日书面告知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在一周内向入园项目企业提交工业用地证书。项目在取得土地证后,到城乡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3、办理安评。入园企业应于签订正式协议45天内完成安全预评价和初步设计,并连同立项备案(核准)和用地证书等资料,向县安监局提出安全审查(备案)申请。县安监局收到申请后,应在一周内给予批复或作出拒批回复。

14、在办理上述批复、证书的过程中,服务专班应给予全力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零距离”服务要求,上门服务,主动服务,便捷服务。

三、项目建设

15、取得设计用规划图后,入园项目企业应即时进行项目平面布置设计和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及工艺设计,力争50天内完成。

16、项目设计完成后,企业应即时将平面布置图、临路主建筑立面图、临路围墙图同时送县城乡规划局、开发区管委会审查,两单位应于一周内给予正式回复。建筑施工设计文件应报请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性审查。

17、正式签约后40天内,开发区管委会应负责完成项目用地地上附着物拆迁、土地平整工作,交付可施工用地,确需延时交付的应与入园企业协商同意。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县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将水、电、通信管线铺设至项目企业围墙外。

18、项目开工建设前,入园企业应依法向县住建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施工和施工质量监理手续,并按红安县服务性项目“打包收费办法”缴纳相关费用,县住建局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齐备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在取得规划、国土、施工许可等合法证书后,入园企业应申请县城乡规划局到项目用地现场放线,按协议约定如期动工并完成项目建设,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如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实行项目违约退出机制,即:入园企业不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交付土地款;或非因不可抗力和未取得县政府或相关部门认可而逾期2个月以上不开工建设的,则协议自行终止,企业无条件“退出”。

20、协议约定建成投产期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人民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等情况(包括土地、厂房、设备及附属配套设施投资)进行实地审核,并会同县招商局将审核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与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对照。如果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目标的80%以上(含80%),县政府将不按1.7万元/亩给予投资奖励,同时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21、在项目建设期间,入园企业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施工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施工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法缴纳税费,按期发放职工工资。

22、相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为入园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良环境,确保建设顺利进行。对履职不到位、推诿拖延,或故意设置障碍的单位和个人,将按问责机制追究责任和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本工作流程未尽事宜,由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协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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