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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2013
03/11
23: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更多客商在红安投资兴业,促进红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红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客商,系指来自县内外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下简称“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商贸和文化旅游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项目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第三章 税 收

第五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必须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工业项目。

根据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以及“中部崛起”等相关政策,新办企业所应该享受的优惠和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落户红安新型产业园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

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新办工业企业,从依法纳税之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三年100%、第四至第五年的50%用于扶持该企业。

第七条 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或贸易型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计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县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 土地和房产

第八条 所有工业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内的使用权。土地地价不低于国家规定的红安县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对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税收预期贡献,县政府给予投资奖励。

对在红安新型产业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园区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年预期税收过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以项目议政策”,给予更多优惠。

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九条 客商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费。

第五章 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

第十条 客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属于县内审批的建设项目,7日内办毕;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尽力做好汇报、疏通、争取和服务工作,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促使项目早日建成。

第六章 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一条 客商投资的水、电、通信、电视、供气、基建的报装、报建手续,在相关手续资料提供齐全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毕。客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

第十二条 对落户红安新型产业园的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通一平”(水、电、路、通信、电视、土地平整),主管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基建工程发包、建设、企业用工等由企业负责。

第七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涉企规费“一卡制”。

落户红安新型产业园的工业企业,实行五年零规费,五年后纳入涉企规费“一卡制”的范围。

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一条龙”服务制度,严格按“进一个门办好、交协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办结”的要求,为客商提供服务。

对客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法定规费,由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物价局、县财政局会同招商局每年核定一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重点企业制发《缴费明白卡》,由企业持《缴费明白卡》定时、足额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缴纳,各执收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企业可拒缴所有未经县政府批准的卡外收费项目,违规收取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凡行政事业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办证的相关必须费用。

凡地方服务性收费,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30%收取,收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20%收取。

第十四条 实行两条隔离带。

对园区项目和园区外重点投资项目实行专班服务制度,由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专班跟踪服务。通过服务专班把客商与税费征收部门、企业职工和当地居民隔开,客商需要办理的事项,由服务专班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确保企业围墙内的建设工程等由投资者自主负责,围墙外的办证、缴费等事项,由引资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帮助企业办理到位,引资责任领导负责协调落实,为客商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涉企检查“三原则”。

先备案后检查原则。执法执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先报县纠风办备案,并持纠风办签发的《涉企检查通知书》,方可进入企业检查。

一般只纠不罚原则。通过检查发现属一般性违规问题,只要求整改,不予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确需处罚的,须报县涉企规费统一征收和检查领导小组审查,按法律法规的下限标准执行。

检查趋少从简原则。各执法执收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同一部门多项检查,可联合检查,不得分头检查;涉及多个部门联合检查的,由县纠风办组织实施,明确一个牵头单位,检查结果共享。

第十六条 落实“四项服务承诺”。

优惠兑现。对涉及税收优惠的招商项目,由投资企业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申报,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受理审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退税手续。

劳动服务。对客商投资企业用工,劳动部门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可采用不同形式用工,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倡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金融服务。金融部门对园区企业和园区外重大招商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比例跟进配套信贷资金。

“绿卡保护”和环境监控。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保护制度,“绿卡”由县政府核发,县招商局承办。对客商投资重点企业的环境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公安局实施重点监控。重点企业发生治安案件,如因公安部门处理不当或失职造成损失的,实行先行赔偿。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对客商投诉和来信来访,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随同家属在购置物业、新建私宅、就医及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房产、卫生、教育等部门提供便捷服务。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其他要求,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县政府所发相关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法制办、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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