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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湖北民营经济发展“短板”
2014
11/23
17:00

省政府参事室课题组

制约民企发展的主要矛盾与问题

政府部门“官本位”色彩过浓,系列民企优惠政策落地难。当前,湖北与沿海省市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不是政策条款的差异,而是相关部门执行力的差异,根本问题还是“官本位”观念在作祟,缺乏“服务型政府”的自觉意识。“五大隐性壁垒”封堵民营经济,民企有效资源匮乏,发展空间受限。一是融资难、融资贵。民企融资成本大约是国企的3-5倍,甚至更高。二是办事难、效率低。办事难、效率低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不收红包不办事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制约多、成本高。官员瞧不起民营中小企业是普遍现象。四是税费重、优惠少。外企、国企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常常难以落实到民企头上。五是许诺多、兑现少。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

普遍担忧现有经营环境,民企做大做强信心受挫。拉关系是无奈之举,但也常承负“原罪”的包袱。部分民企担心政策多变,不敢做大做强。

促进民企发展的平台薄弱,服务民企的功能异化。行业协会多数作用发挥不充分。有的协会是改制后的尾巴,人员来自体制内,关注的重点是自身的福利、待遇,无心问津行业发展,也无力化解企业成长中的苦恼;有的协会只是个牌子,较少为企业提供实质性服务,变相成为退休干部的养生所。

破解民营经济“短板”的建议

强化政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理念,调整民企优惠政策。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提升对民营经济的认识,消除陈旧的、不合时宜的理念,约束非规范性行为,既要厘清政商边界,也要鼓励政府官员真心与民营企业家交朋友,诚心为企业办实事。

抓紧制订和修改促进民企发展的相关制度,进一步营造宽松环境。一是抓紧制定《促进湖北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保护办法》,使民营企业合法经营行为不受干扰。二是适当调整案件查处的策略与方法。在查处涉及民营企业商业贿赂行为等案件时,应区分情况、审慎处置,不搞扩大化。三是修改完善现行的《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四是地方行政领导干部的提拔任免、年度考核应吸纳民企代表参与评价、考核。

坚决拆除民企发展的隐性壁垒,进一步出台实质性的帮扶政策。实现国企和民企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待遇,坚持两者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扶持。省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协调我省国有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力度,贷款增量不低于上一年,贷款企业户数不低于上一年,这两个“不低于”应坚持5年。对创新型实体经济采用8-10年,甚至更长时间的中长期融资贷款支持。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增长机制,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扶持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每年应有一定额度的递增,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体现政策导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品牌扶持、企业家培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及海外市场扩张等。

多渠道提供要素支撑,引导民营企业壮大规模、转型升级。充分运用公共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各类信息资源及咨询业务服务;均等提供投资用土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允许开发的矿产等要素资源;组建更多的专业化劳动市场,提供民企所需的专业人员;打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对接的渠道,让科研成果与民营资本自动结合;制定有关激励政策,引导本土企业通过并购、资源整合,走集团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

试行省属国企和优势民企相互参控股,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创新发展。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各具特色、各有优劣。推进二者的有机融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有利于激活市场主体,释放出更大的能量。应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在加大国企改革的同时,统筹考虑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推动民间社团组织去行政化,加快回归社团组织的市场职能。一是去行政化。民间社团组织的核心骨架应由企业家及行业内人士民主选举产生,应有从事该领域的阅历和经验,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基本素质,避免照顾性安置。二是顺应市场要求,将部分归属市场的职能划归社团组织,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组织的作用,让其更具活力,更好地服务经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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