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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招商引资奖惩试行办法
2013
03/10
2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全市上下各方面的招商引资积极性,不断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武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奖励的适用范围为:新引进落户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经营性物流项目;引进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经济项目;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凡介绍客商到我市投资建设工业、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旅游和经营性物流项目,并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引资人一次性奖励。

1、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5000万(不含5000万)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2、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1亿(不含1亿)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3、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1亿—1.5亿(不含1.5亿)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

4、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1.5亿—2亿(不含2亿)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

5、引进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2亿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6、对引进世界500强工业企业和引进国内500强工业企业,且首次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第四条 引资人一次性奖励资金的分配。奖金的30%-50%奖给第一引资人,剩余部分作为其他参与引资落户的有功人员奖金和单位招商引资经费补贴。

第五条 奖励奖金的颁发。按照地方财政受益即兑现奖励的原则,项目建成投产以年度到资额累积计算,依据项目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一次或分批次颁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奖励: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项目。

2、本市限制或禁止的(小石材、小矿山、小炼铁、小木材、小选矿、小粮油、非页岩类制砖等项目)、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

3、企业经营者发生变更、固定资产转移而未增加投入的项目。

第七条 合理整合和分配党政公共资源,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奖励外,单位可直接评定为优秀单位,个人在年度考核中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在奖先评优、晋级、提拔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直招商团队,除给予引资人的奖励外,另一次性奖励团队3万元;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团队,一次性奖励团队5万元,作为招商引资经费补助。

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群众公认的市级领导、各镇处和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且为第一引资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当年享受上一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奖励。

第九条 奖励的实施。给予引资单位或引资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市考核专班考核审查,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兑现奖励。本规定中的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招商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奖金的核发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进行监督;对挤占、挪用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引资人的确定

第十条 引资人(单位)指的是直接介绍并全程参与直至该项目落户武穴市的第一作用人(单位)。引资人(单位)确定的原则是:

1、登记在先原则:按照在市招商局登记的时间顺序确定引资人(单位);

2、投资商认定原则:由投资商根据项目引资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指定引资人(单位);

3、管理机构确定原则: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确定引资人(单位)。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引资人(单位)为最终方案。

4、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协调专班不得作为引资人,不能参与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分配。对服务质量好、效率高、成效显著的亿元以上项目协调专班,市委、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章 惩罚措施

第十一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招商引资进度督办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市。

第十二条 对未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扣发该单位在职在岗干部职工的年终考核合格奖(一个月基本工资),且单位班子成员次年不得调动、提拔,不能出国、出境,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本奖惩办法涉及的考核工作于次年初进行。引资奖励按资金到位时间结算;财政收益分成奖励按年度考核情况结算。

第十四条 由各单位对照本规定的条款自行申报;由市招商局汇总,初审授奖资格。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从市委办、政府办、监察局、组织部、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人行、审计局、行政服务中心等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考核专班,按照考核方案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中个人所得奖励部分,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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