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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政策
2013
03/10
18: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置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投资者,指在我市内外的项目投资者。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1、在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等)协议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或在开发区外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

2、在全市范围内,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同意,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若项目位于开发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需达到1亿元以上)的仓储物流、专业批发市场、商贸(不含竞价招拍挂)项目,或一次性固定资产协议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文化、旅游项目。

3、在全市范围内,已竣工投产当年追加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

4、金融项目优惠政策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麻政发〔2011〕17号)执行。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四条 工业项目按照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安全生产、投资规模、综合能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评价、技术评价、综合效益等进行总体分类评审,确定是否引进。评审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土地供应

第五条 投资项目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六条 对开发区内协议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每亩平均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平均年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方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预付土地款;协议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每亩平均投资强度达120万元以上、平均年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方按每亩4万元的标准预付土地款。预付土地款与最低综合地价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区或乡镇办代付。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

(二)年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

(三)由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100强企业(不含子公司)投资兴建;

(四)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兴建。

第七条 自交地之日起,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土地出让金(成交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2年及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自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3年内,投资方投资额度、亩平投资强度、亩平年税收未达到协议约定要求的,依法补齐预付土地款与市场价之间的价差,取消约定税收优惠奖励。

第五章 税收与规费

第九条 经评审通过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实现税收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100%、后2年50%予以奖励。投资落户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其第一年实际缴纳营业税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本级财政部门奖励给该机构;第一年至第三年,其实际缴纳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20%,由本级财政部门奖励给该机构。

第十条 项目用地小于60亩(包括60亩)且经评审通过的在建和扩建工业项目,按总价10万元的标准收取本级建设工程报建费。包括住建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三自”设施建设费,施工图设计审查咨询费,建设工程监理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登记费,土地登记代理服务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土地测绘费,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城管执法局(或开发区园林环卫处):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费;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咨询费,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方案论证咨询费,控制性详细规划费,建筑工程规划测绘费,工程勘察设计费;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费,监测费;气象局: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或机房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机房、室外专项防雷工程跟踪检测,浪涌保护器(SPD)检测,土壤电阻率检测,雷击风险评估;水利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及其它应列未列入的所有报建收费项目。项目用地每增加1亩,总价增加1000元。建设工程报建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次性收取后统一分配。

第十一条 适用于本政策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不超过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20%缴纳依托行政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服务性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成本价缴纳其他有偿服务性收费。

第十二条 位于开发区和六个工业集中区内且经评审通过的工业项目,厂房建设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其它建筑物建设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城市配套建设费。

第十三条 办理土地、房产等抵押手续,综合成本不超过贷款总额的0.2%;3年内涉及同一抵押物且价值不变的,除第一次按上述标准缴费外,只缴纳登记工本费。

第六章 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四条 适用于本政策的项目,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向相关部门提供全部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水、电、通信、电视、供气等报装、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对落户开发区且经评审通过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六通一平”(水、电、路、通信、电视、排水、土地平整),并将主管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基建工程发包、建设、企业用工等由企业负责。

第七章 投资环境保障

第十六条 实行“直通车服务”。“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市四大家主要领导和分管招商引资领导直接服务。

第十七条 实行服务承诺制。对符合法定承诺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超过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除最后一周外,非涉及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各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招商企业投诉受理中心,重点查处故意刁难、乱收费、吃拿卡要、勒索企业等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条 实行招商企业绿卡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商,由市委、市政府颁发绿卡,尊重绿卡持有者的个人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 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建立“五个一”(每个企业一名市级领导、一个专班、一个部门、一名责任人、一名民警)的服务机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一费制” 收费。对已投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一费制” 收费,即所有规定的费用和手续实行“一次缴清,一次完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招商局在本年度考核结帐后,提出招商工业和金融企业税收及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方案,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在下年度招商引资大会上发放。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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