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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2013
03/09
20:00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收外来投资,促进大冶开放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 资

第一条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在大冶境内兴办各类企业,购买、参股经营或租赁承包经营我市现有的企业。

第二条 外商(外来)投资项目立项前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初审、评估。

第三条 外商(外来)投资企业的实际引资额由市商务局验收核定,并由市商务局登记、核准,颁发《外来投资企业证书》,凭证接受涉外部门的服务,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用 地

第四条 投资者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投资者兴办符合大冶产业政策、并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和相应投资强度(经济开发区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其他乡镇、街办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万元)非采选矿类生产性项目新征建设用地,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后的土地出让价(含土地平整费用)如下:

(一)经济开发区、罗桥工业园5.3万元/亩;

(二)经济开发区西北工业园和乡镇3.5万元/亩;

出让价包括上交中央、省费用以及办证、补偿、税费等费用。其中上交中央、省费用和办证费用城区、乡镇按每亩8000元包干,超出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并在年底一并结算,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齐相关手续,占补平衡指标由用地单位补充,否则,用地单位按3000元/亩上交市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补充。

第六条 我市鼓励投资兴办机械制造、铜材延深加工、日化轻工、纺织服装、生物医药、新型材料等属国家鼓励和我市优先发展产业的企业,西北工业园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赠园区土地30亩;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赠园区土地50亩;境内外知名企业、知名品牌企业落户本市的,根据具体情况市政府可以提供更加优惠的建设用地,或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和标准厂房。

第七条 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需要临时租用土地的,租用价格为:城区2元/m2•年,乡镇1元/ m2•年。

第八条 市政府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可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划拨项目建设用地。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市场价格以公开竞拍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税 费

第十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采选矿类生产性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业综合开发,交通、能源等基础工业,文化、教育、体育设施、旅游开发的企业,从投入生产起2年内,市政府按其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市财政当年全额返还该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3—8年内,市政府按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50%返还该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实施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乡镇、街办引进投资者在湖北•大冶经济开发区内兴办企业的,该企业的市级税收、留成收益全部返还给引资乡镇、街办。

第十二条 “三资”企业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大冶市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非采选矿类生产性项目,建设期生产设施以及厂区内的生活设施的城市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菜地开发基金、副食品调节基金、新墙体开发基金、散装水泥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噪声污染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异地绿化费等基金及行政事业性规费免收;各类服务性收费按如下标准征收:(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报告表费用。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组织评审,按投资额的1‰收取;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对上做好协调工作,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二)建设部门费用。质量监督费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0.9元/平方米收取;规划咨询费按0.5元/平方米收取;红线图(放线)按300元/测点收取;渣土处置按1.5元/平方米收取;工程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按2000元/工程收取;施工图审查咨询服务费按总投资0.6‰收取;以上每个项目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1万元;厂区规划设计费按500元/亩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三)水保方案设计费用。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收2000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收5000元;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1万元费用包干。(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用按500元收取。(五)上述未列明服务性项目或新增的费种收费额由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建设期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的各类规费(水、电、税费除外)由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本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编发《收费明白卡》,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一个口子”收取和分解。

第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各类设计,投资商可选择任何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任何部门不得干涉,或重复收取设计费用。

四、服 务

第十六条 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招商引资、外来投资企业协调服务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全市招商引资和外来投资企业的重大问题;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外来投资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外来投资项目建设期所需的各类手续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限期办结;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类证照年检(审)由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实行集中审验。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符合第十条投资要求,且年实际交税在100万元以上,或安排就业100人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三制”(全程代办制、规费代缴制、准入审批制)挂牌保护。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大冶市荣誉市民。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本市购买住房居住,契税先征收然后按总额的50%返还,投资者及家属免收一切迁移费用,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招商引资、外来投资企业有关问题及时解决,市分管领导每周主持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外来投资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市主要领导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外来投资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保护,持卡人出现过错,按首次不罚的原则进行,不受责;涉及对“三制”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实施经济处罚、扣押车辆、冻结帐户措施时要事先征求市分管领导的意见。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纪委监察、组织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民营企业家及市外本市人士回本市投资新办企业符合以上标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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