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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2013
03/08
17: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深圳市2008年出台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深圳注册)可获得的优惠措施主要如下:

一、税收优惠

(一)所得税率优惠。按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未按新办法认定的企业和之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所得税率,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将逐年递增至25%。

(二)新设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现两免三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财政支持

(一)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二)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主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三)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和高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入。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3亿元,开展一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范。

(四)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三、金融支持

(一) 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市财政再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贷款贴息,贴息率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专项信贷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本规定列举的项目的开发生产,由科技局提出项目建议,由银行对专项信贷资金进行审批。

(二) 每年从债券发行总额中拨出20%的额度给符合发行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 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四、土地房产

(一)2008-2020年,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

附: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今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两税合并)。在今年之前,我国对企业所得税法律方面是两部,一部内资的,一部外资的。深圳走在全国前列,基本上内外资税收待遇是一样的。经过这些年,我们内资企业的税负和外资企业税负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深圳内资企业尤其是内资民营企业,应该说积累也好,税收负担也好,发展也好,比其他地方的内资企业更有优势。但是对于全国范围来讲,内外资税负不一,集中体现在外资的税负比较轻,内资的税负比较重,这样导致很多不正常的现象,比如不公平竞争现象、特区内外注册地迁移现象,两法并存的局面极大的妨碍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所得税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很关心的。

去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6日通过国务院批准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内资和外资所有类型的企业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新税法对比原来内资的条例和外资的税法,主要表现在两部分,一个是"四个统一",第二部分是"两个过渡"。

"四个统一"首先是统一了所得税法,并将税法适用于所有的内外资企业。首先,新税法实施以后,就不再区分内资所得税法和外资所得税法,都叫企业所得税法。同时统一纳税人认定标准,以前内外资纳税人认定是不一样的,内资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标准认定,外资是以法人认定,新税法统一以法人作为认定纳税人的标准。第三是确定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组织。第四是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二个统一是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由全国法定税率33%降低为25%。

第三个统一是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比如原来内外资的企业工资,深圳一直实行内外资基本一致,对于工资这部分没有像内地实行计税工资,所以内外资在税法的过渡上没有不适应,深圳企业对新税法的适应应该更快。另外公益性捐赠新税法统一了捐赠的标准。

第四个统一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两个过渡",一是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二是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新税法总体来说与原来内资条例和外资税法相比是减税的税法。其扣除的范围扩大了,而且尽量在很多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一致,同时税率降低。对于深圳实施新税法以后,整体的所得税税负应该说不会有增加,尽管税率从15%变成逐步过渡到25%,因为扣除扩大了,还有其他一些税收优惠的运用,应该说深圳的产业结构还是比较合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还是比较多,整体税负应该是不会增加。还有一点,新税法更加接近国外比较成熟的西方法人所得税制。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最关心的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果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不能准确掌握,那么就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应纳税所得额是所得税法最主要和最重要的部分。计算所得税的基数到底是多少,它和会计结合得最紧密。

税法第五条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原则,新的会计准则说企业核算应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税法对权责发生制进行了解释,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收要考虑纳税人纳税能力的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的收入和会计的收入是不一致的。税负和会计的差异,不管在哪个国家,都不可能消除。我们新税法制定过程中尽量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但是不可否认,还是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差异。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税法没有明确的收入,除了投资者投入以外,所有经济利益的流入都是收入的总额,除开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其他所有经济利益的流入都是收入总额。

税法判断收入一般有两个原则,第一是收入实现原则。收入实现原则是只有当收入被纳税人实现后,才计入收入。税法和会计区别很大的方面,就是收入认定标准不一样。第二个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总额确定还有一个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税收有强制性的特性,所以必然要考虑纳税人有没有足够的财力交税。当只有你的收入实现以后才确认是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四项,第一个是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专项补贴中的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对企业而言,所有的财政补贴,只有省部级以上直接拨付的才属于免税,对于南山区科技局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给的科技专项资金,都是属于要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只有财政部或国务院发文明确的补贴才不征税,比如再就业补贴。一般科技的补贴,只有发文明确的才是不征税的。

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新税法对于扣除有一个原则,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新税法这次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对于扣除确认了合理性原则。新税法中业务招待费是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这个结转是没有期限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民间借贷)有一个标准,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以商业银行贷出最高的利息去民间借贷都可以,超过部分不可以列支。

新税法的大修理支出在长期待摊费用里面条件大大放宽,修理支出达到计税基础的50%以上,原来是20%,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新税法鼓励自主创新研发

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最重要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首先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第二是研发费,第三是服务,第四是科技人员比例。优惠内容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就高新技术企业而言,从面上看新税法深圳是加税,但因为扣除扩大了,因此实际上是减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规范以后,在公平竞争下,具备能力的企业更有竞争力。

新税法优惠遍及生产销售

为什么说新税法是减税的税法?关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今年4月份才出来第一个认定管理办法。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原来就有的,且对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特别多。第一,优惠内容是一样的,都是50%或者形式资产的150%。第二,以前只有盈利的企业,现在国家让出研发这部分利益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可以在以后的5年弥补。第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细化的措施还没有出来,基本上具体操作是按照以前的,陆陆续续会有细化的出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挺大的税收优惠,直接把应纳税所得额抵掉。

创投企业的税额抵扣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投入100万元,当年就可以抵70万元的税。该优惠政策是鼓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非常重要。

关于加速折旧,新法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比原来缩短了。新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中的加速折旧力度比原来大,首先是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第二,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三,高新技术可能有一些生产设备,包括办公设备,比如笔记本电脑,属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

技术收入免征营业税。第一个政策依据是1999年财政273号文,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这里有一个免征营业税,你的技术性收入,前面还有免征所得税。如果以后定下技术使用权的提供免征所得税,只要是技术性的收入,什么税都不用交。这个需经深圳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去科技局拿批文就可以,税务机关拿到就办。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既是高新技术产业,也是国家看重的。关于软件行业的优惠,首先是增值税。增值税这部分2000年左右就实施了,实际税负超过3%。软件企业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新税法颁布以后,对于软件行业和集成电路行业,应该说比高新技术企业更加优惠,首先增值税退还的税款,如果用于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软件企业还有的优惠,如果属于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没有享受免税的,直接减按10%征所得税。职工培训费,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不用有2.5%的比例,也没有往后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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