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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鹤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08
17:39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新进园区的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土地出让底价为10万元/亩;实行用地与企业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建设进度、税收相挂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过亿元的项目、高新技术入园企业,由财政全额补贴项目业主所交纳的土地底价10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由财政补贴8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4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由财政补贴2万元/亩。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使用期限30至50年。

(二)在园区外投资交通、水利、城镇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经营性土地除外),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专用于旅游业的停车场、演艺场供地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由政府将土地收益全额返还给投资单位。其他景区开发配套用地、四星级以上宾馆按我县土地收储价格优先调配。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实行优先由国土资源部门确定最低出让价。

二、税费优惠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

(五)新办商贸、服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实行三年奖励扶持政策,其中增值税县级分享部分奖励扶持比例为50%、35%、20%;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分享部分奖励扶持比例为100%、50%、25%。

(六)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年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第二年的增值税按入库总额的25%进行奖励,第三年按20%进行奖励,第四年按15%进行奖励,第五年按10%进行奖励。另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15%的比例进行奖励扶持;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按县级分享部分的60%进行奖励扶持,从第二年起,按县级分享部分的50%进行奖励扶持;营业税按实际入库数的50%进行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县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其他地方税收(不含教育费附加)前3年按县级分享部分的50%进行奖励,第四年按县级分享部分的20%进行奖励。

(七)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入库税收形成的县级分享部分实行三年奖励扶持政策,奖励扶持比例为100%、50%、30%。

(八)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实行外来投资新办企业行政事业收费“一费制”。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及投产后第一年内除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外,免收由县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投产后第二年,除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教育费附加,以及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外,由县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在亿元以上项目(房地产、风电、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和总部经济企业除按下限代国家、省、州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减免。

(十)新办入园企业用工除缴纳社会保险费外,免缴其他用工行政性收费。

(十一)入园企业可按照项目规划选定适当地块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后,采取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取得厂房使用权或所有权。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企业,免收1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免收2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免收3年租金;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免收4年租金。

(十二)探矿权人投资勘查并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后,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

三、奖励扶持政策

(十三)新建、改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商贸流通项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县人民政府可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补助资金。生产项目贴息时间为2年,商贸流通项目贴息时间为1年。

(十四)在鹤企业投产后,获得质监、工商等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5A级以上景区、五星级以上酒店、全国百强旅行社等,县人民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质监、工商等部门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4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酒店,县人民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科技、旅游等部门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产品、以及3A级景区,县人民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

(十五)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县人民政府积极帮助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协调、协助其建立原料基地,并优先配置资源。

(十六)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项目,县人民政府将依法优先配置矿产资源。

(十七)凡引进的企业投产后,在县内招聘的工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免费培训。

(十八)来鹤投资旅游产业的,按照《恩施州旅游管理条例》中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外,还可享受本县创业贴息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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