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社会各界推荐、介绍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凡为我县引进外来资金和投资项目的引荐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引荐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企业,在本县注册,资金到位的;
(二)从县外引进捐赠项目(国家投资、上级分配资金与计划内投资除外),资金到位的。
第三条 奖励确认
(一)引荐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在项目投产运行后,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荐的捐赠款应以实际到位金额予以确认。
(二)投资者、接收单位对引荐人的书面认可。
具备上述条件的,由引荐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商局查验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审批手续由县招商局存档备查。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捐赠款,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支付。
(二)引荐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属先进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按0.8%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支付。
(三)引荐县外客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科研、教育、卫生、环保等公益事业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财政支付。
(四)引荐境外客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用于发展先进技术型或高新技术型、产品出口型、农业产业化等生产型项目的有功人员,县人民政府给予重奖,按当时国家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荐境外客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参照本办法其他条款执行。
(五)各单位引进县外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县财政按该企业缴纳的县级税收收入20%的比例奖励给该单位,奖励期限为5年。其中,奖金的20%用于弥补单位经费开支,8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六)引荐人的资金以人民币支付,以上各项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有特别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五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从申请奖励手续办理齐全之日起一个月内兑现。
第六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有偿转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