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切换
新闻
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者在宣恩投资的若干规定
2013
03/08
16:43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县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切实加快我县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步伐,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宣恩县境以外到我县投资的客商均属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州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凡在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办理完毕各项手续并到县招商局登记备案,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税收上按本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增值税。新投资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下同)的工业项目(不含水电、矿产项目,下同),自投产年度起,增值税按国家规定据实缴纳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减半奖励。

2、所得税

(1)新投资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缴纳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减半奖励。

(2)新投资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且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三废”为主要原料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投资种植业、养殖业、园艺业以及农副产品初加工等项目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所得税给予减免。

(4)境外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所得税的减免。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型企业,在“两免三减”优惠期满后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当年可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不低于10%。其他国家鼓励类境外投资企业,到2020年后,继续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投资兴建旅游开发项目(含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度假村和休闲山庄)及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年度起,营业税按国家规定据实缴纳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

4、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按国家规定据实缴纳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

5、企业产品出口创汇1美元,县财政给予人民币0.05元的补贴。

(二)土地供应政策

1、投资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可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投资(仅含厂房建设、设备购置投入,下同)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非工业生产经营的第三产业项目(含酒店、餐馆、旅游产品市场、旅游客运站场等)和商贸物流(含专业市场)项目所需土地,在符合城镇、旅游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土地评估后,县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审批,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2、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水电项目,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参照执行)用地,按工业用途评估后报县政府审批,原则上按评估价10万元/亩供地,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但投资强度要达到80万元/亩以上,县财政按以下标准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生活配套、办公用地占用地总面积的7%以内,参照同一区域工业用地享受财政补贴)。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5万元/亩补贴。

(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7万元/亩补贴。

(3)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由县财政按8万元/亩补贴。

(4)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产后3年内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10万元/亩补贴。

3、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投资的产业及用途确定其使用年限(工业用地50年,商服用地40年),在项目投资完成,经审查确认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

4、鼓励开发商和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宣恩工业园区从事土地开发、标准厂房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县政府将土地按成本价出让给开发企业。企业按园区统一规划和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的标准厂房可以向社会出售、出租或由开发商自办企业。

5、对入驻政府投资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收取租金。

(1)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按3元/月·平方米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2元/月·平方米收取。

(3)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免收3年厂房租金,期满后按最低标准收取租金。

(4)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或当年实缴税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当年厂房租金。

(三)规费优惠政策

1、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水电、矿产品初加工项目)、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开发综合市场3万平方米以上或专业市场2万平方米以上,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基金和防空设施异地建设费先予征收,再将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安排到征收单位,由征收单位安排给企业用于相关建设支出。

2、新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水电、矿产品初加工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用于缴费企业的污染治理;后2年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缴费企业的污染治理。

3、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免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和工程造价定额管理费,县城市管理局免收相关费用。

4、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办理行政审批的部门只收取由物价部门核准的工本费,政策法规明确规定须由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一律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对投资项目的有偿服务费按现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80%收取。

5、凡新投资的工业项目(不含水电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按40%的比例收取水资源费,按2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6、新办承接产业转移企业安排劳动用工人数达到300人、500人、1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企业用工人数比上年每增加200人奖励5万元。企业用工人数以县人社局认定为准。

7、新上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木材加工项目,按产品销售额5%的比例征收育林基金和维检费。凡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用水,其勘察设计费、通水试水试验费全免,并由县自来水公司安装接水,提供各种优质服务。经县政府同意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8、县电力公司免收外商投资企业的工本费,供电接入系统勘测设计费、接入系统试验费、内部电气工程设计费按下限标准的50%收取。允许企业自购变压器等大件设备,小件材料加价控制在进价的10%以内,安装费用按成本价收取。对用电大户按“一企一策”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9、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建设用地平整,单个工程炸药用量超过1吨的,对加价服务费减半收取。

10、除上述所列各项收费项目及上级政策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外,其他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三、服务保障

(一)凡外来投资者需与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部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统一在县招商局备案,按照《宣恩县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审查,报相关县领导审核同意后签订,否则视为放弃享受本规定相关的优惠政策。

(二)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可要求引荐单位、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招商局或宣恩工业园区管委会代办各种证照手续,除成本开支外,代办单位不得收取任何代办费用。在有关材料齐全的条件下,内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送上级相关部门办理完毕。所有外来投资企业由县招商局统一协调,引荐单位、宣恩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工作专班跟踪服务,从项目筹建到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服务。

(三)为确保企业在筹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能顺利进行,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项目(房地产开发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除外),确定1名县级领导组建工作专班为项目实行全程服务。一般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派驻1名干部作为联络员为企业服务。

(四)保障企业的水电供应。县电力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建立用电、用水客户经理制,指定专门人员与企业“一对一”跟踪服务。

(五)外来投资企业招聘员工需向县劳动就业局申请备案,县劳动就业局要积极协助外来投资企业就地招聘培训员工,优先满足外来投资企业的用工需求。外来投资企业出现劳资纠纷,县劳动仲裁机构应及时进行调处。

(六)县内金融机构要积极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凡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本金和自筹资金到位后,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县内金融机构申办项目贷款;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正式投产营运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协调县内金融机构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协调人行县支行对引进企业进行优惠利差补贴。

(七)对投资规模大、财税贡献大、综合素质高、遵纪守法的企业法人代表,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人选。投资和贡献特别巨大的,推荐为州级以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

(八)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检查、收费、参观等,须经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县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公安刑事侦查案件、预警及防疫检查除外)。

(九)县监察局设立外来企业(个体私营)投诉中心,投拆中心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调查完毕,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因人为因素造成客商损失、撤资的,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停职待岗、职务调整、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处罚。

(十)未经县政府批准,县工商局不得随意吊销外来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任何单位不得扣证、扣押物资、冻结账户、罚款或停业整顿,不得随意传唤、置留、处罚外来投资人员(涉嫌治安案件、刑事犯罪和法院强制执行案件除外)。

(十一)对来我县投资并落户的外来投资企业,对其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参保、落户、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凭县招商局开出的介绍信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外来投资者在我县有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的,可办理城镇户口迁入手续。

(十二)对未涉及的其他重点投资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县政府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县内其他投资者在宣恩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