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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十条意见
2013
03/07
21:38

为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经济的扶持力度,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项目须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以下所指项目均同)、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年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在20万元以上的,按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5年。

老企业新征地扩产项目,按扩产部分新增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30%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3年。

第二条 企业按1亿元以下5万元/亩、1亿元至3亿元3.5万元/亩标准缴纳土地价款的,项目投产后从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中,按40%奖励给企业,直至企业实际承担的土地价款奖完为止。

第三条 新征建设用地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第二至四年土地使用税地方可用财力部分即征即奖。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投产后,其在征地时缴纳的契税和耕占税地方可用财力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企业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基金、行政规费一律免征。证照工本费由市财政支付。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市财政支付。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收费,经市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企业按审核价格支付。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通过综合效益评估的工业项目,市财政对其场地平整和中介服务实行补贴制:企业自主进行场地平整,市财政按10元/m3补贴;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按行业和投资规模予以补贴;工程建设地质勘探、图纸设计、图纸审查费,根据企业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按5.5元/m2予以补贴;企业平面规划设计图,按每家企业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国税、地税部门代收的政府基金、行政规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其他行政规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50%、有偿服务性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20%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后集中征收。

第五条 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建多层厂房,生产区生产性房屋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生产性住房面积30元/m2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工业项目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进3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中介人,按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的1‰予以重奖。

第七条 实行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制度。对首次进入规模工业的企业,当年奖励法定代表人1万元。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当年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

对首次进入襄阳市50强、湖北省100强、全国500强的企业,当年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4万元、10万元、20万元。

对在主板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实行重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 实行企业创牌奖励制度。企业首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当年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企业首次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工商总局认定,不含司法认定)称号的,当年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

企业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当年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

对首次设立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当年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30万元;对首次通过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当年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10万元;对首次荣获省级、国家级科技成果项目并投入实际应用的,当年分别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对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且纳税数额不低于上年的企业,按1%的比例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集中优势资源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市财政每年整合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作为工业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整合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土地指标和环境容量指标向两大工业园区倾斜。

加强工业项目人力资源支持,普通操作工和一般性技工由企业提出用工需求计划,市人社等部门负责培训输送;企业自己培训工人,政府按照2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特殊技术及管理人员培训,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力争使金博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

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对市政府已作出承诺的工业项目,继续按原承诺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对新引进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按本《意见》执行。

中共宜城市委

宜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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