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流程,切实落实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特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新建的企业和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适用本程序:
㈠招商引资协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签订;
㈡税收由市财政受益;
㈢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部门。
二、优惠政策
本办法所称优惠政策由下列文件确定:
㈠招商引资协议;
㈡市政府承诺函;
㈢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专题会议纪要;
㈣《关于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宜发[2007]11号)、《关于扶持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十条意见》(宜发[2012]9号)。
三、兑现程序
㈠工业类项目
1、企业设立收费
税务登记工本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费、验资费直接免收。
2、前期费用补贴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
④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鉴审报告;
⑤项目前期费用付款凭证;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享受前期费用补贴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补贴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⑹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⑺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享受补贴条件的,企业须退回所得补贴。
3、工业用地征地补偿费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
④企业缴纳土地保证金和土地征地费的财政票据;
⑤与市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享受工业用地征地补偿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补偿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补偿费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⑹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⑺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享受补偿条件的,企业须退回所得补偿费。
4、行政事业性收费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
④相关主管部门立项批复;
⑤可行性研究报告;
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享受减免费用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减免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减免的费用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⑹兑现。市行政服务中心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⑺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减免条件的,企业须补交所减免的费用。
5、财税优惠政策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②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人代表身份证;
④企业完税凭证(税票);
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兑现优惠政策以项目竣工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前提条件的,须另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项目竣工证明;
②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鉴审报告;
③纳税证明。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满足兑现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优惠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⑹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⑺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享受财税优惠条件的,企业须补交(或退回)所享受的财税优惠费用。
6、促进企业发展奖励
⑴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③市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
④纳税证明;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⑵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企业享受发展奖励的初审意见。
⑶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⑷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奖励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⑸审批。市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⑹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㈡商贸服务业类项目
1、申报。企业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⑵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⑶法人代表身份证;
⑷市政府认定的评估机构提供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鉴审报告(视项目情况提供);
⑸纳税证明;
⑹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企业享受奖励的初审意见。
3、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4、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奖励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5、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6、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7、审查。项目建成后,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审查,达不到奖励条件的,企业须补交(或退回)所得的奖励。
㈢中介奖励
1、申报。企业(或个人)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招商引资协议等依据性文件;
⑵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⑶项目引荐证明;
⑷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初审。企业所在经济开发区、园区或镇(办事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即时将原件退回),提出企业(或个人)享受奖励的初审意见。
3、审核。市法制办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转市财政局核算。
4、核算。市财政局对拟兑现的奖励予以核算,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5、审批。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市长签批。
6、兑现。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意见予以兑现。
四、监督落实
㈠办理时限。需单独审批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工作。
㈡责任追究
企业有欠税(费)行为的,暂停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待企业补齐税(费)后,再予兑现优惠政策。
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义务或违约的,不予兑现优惠政策。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优惠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企业责任,依法追回有关优惠。不执行本办法规定,或在执行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超标准、超范围、超时限办理的部门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㈢本程序由市监察局全程监督。
五、本市对招商引资企业和项目其它优惠和奖项的兑现参照本程序办理。
六、本程序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