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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3/07
21:36

(一)可以享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

国务院已确定宜城为比照执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的城市,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扩大增值培抵扣范围。凡在宜城市区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其购进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均可享受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政策。

2、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加工贸易企业台账“空转”政策

为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沿海产业结构升级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国家给予宜城市加工贸易企业台账“空转”政策,即对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合同备案时,不需将进口料件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作为保证金存入海关指定帐号,而只将应缴纳的保证金以记帐的形式备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即可。

(三)“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优惠政策

国家开发银行将视建设项目和借款人需求情况,提供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和技术援助贷款支持,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还给予10%以内的利率下浮优惠贷款条件。宜城市是国家开发银行确定的湖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的四个试点县(市)之一,争取此类贷款更加便捷。

(四)宜城出台的奖励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其土地征用费按征地成本价缴纳,且征地费可从企业投产后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地方可用财力中,按扣除各项投资奖励后数额的40%奖励给企业,直至征地费奖完为止。

2、工业企业使用土地新征建设用地一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企业建成投产后3年内的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其在征地时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地方可用财力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3、新建工业项目投产后,年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在10万元以上的,按40%的比例奖给企业,连续奖励五年。老企业扩产项目,按扩产部分新增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地方可用财力的20%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三年。

4、企业在开发区租赁标准化厂房从事工业生产的,按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租金补助,连续奖励五年。

5、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6、实行纳税大户、企业创牌、企业成长工程重奖制度。

(五)收费及服务

1、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规费“零收费”。凡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规费全部免收。

2、严格规范其它涉企收费管理。所有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本级服务性收费均按国家规定下限标准的20%收取,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负担。

3、企业投产后,实行缴费明白卡制度,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年一核定并一次性告知企业,清单之外,任何部门不得收费。

4、工业企业的水、电、气及基础设施安装等收费,由市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后,由投资企业按审核价格缴纳。

5、在宜城投资的工业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和相关手续办理,一律由市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实行“代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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