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引荐县内外投资者投资谷城,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称引资人是指为资金或项目引进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招商引资可以是从县内外以及国外、境外引进的在我县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企业(项目)以及增资、扩股等形式。不包括我国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证券、债券融资等。
第四条 以招商引资额(我县各乡局级单位的引资额以完成任务以外的引资数额为计奖基数)为依据,对项目引资人给予物质奖励。招商引资奖励实行备案确认制,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前,由引资人和投资方共同填报《谷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向县商务局备案确认,未备案确认的无获奖资格。
第二章 奖励项目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范围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大型物流、金融业;
(三)旅游业和文化产业;
(四)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城市建设的重点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类项目;
(六)有利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其它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二)项目单位须在本县工商注册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招商引资奖励的投资额底线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外币按外资投入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四)项目在县商务局备案确认;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对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4‰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类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引进国外、境外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500万元至5000万元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10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二)引进境内资金的项目
引进资金500万元至5000万元用于固定资产投入的,按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引进资金5000万元以上至20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4.5‰给予奖励;20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
第九条 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来谷投资兴办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在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兑现奖励的基础上,项目建成投产后,另外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对成功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来谷兴办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在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兑现奖励的基础上,项目建成投产后,另外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数额的奖励。
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
第十条 多个单位或个人引荐同一投资者在谷城投资同一项目,以第一个引资者作为招商引资中介人,由该中介人协商确定对其他引资者的奖金分配办法。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分别由县、乡(镇)财政负担。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考核认定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的备案确认工作由县商务局负责,并依据本奖励政策制订备案考核认定办法。考核认定由县商务局牵头,县发改、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共同认定投资额,并依据本奖励政策相关规定计奖。
第十三条 引资人在项目建成、运行或资金到位后,可以到县商务局申报奖励,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谷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受益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第一引资人的确认证明;
(三)验资报告和有关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复印件(确认时需核对原件);
(四)引进境内外合资、合作项目,应当同时提交正式合同复印件;
(五)以货币投入的,应当提交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六)以设备投入的,应当提交设备发票以及企业收到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的,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七)以技术以及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该无形资产评估证明;引进高新技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九)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阶段考核计奖。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县商务局在收到引资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发改、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考核认定,并提出拟奖励项目及引资人名单。
第十六条 将拟奖励项目名单、奖励金额、引资人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正式奖励名单。投资方和引资人提出保密要求的,可以只公布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引资人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一律以人民币支付。奖励所涉及的相关税收,由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引资人应当自项目建成、运行或资金到位后12个月内办理备案确认或申请奖励等手续,在上述期间内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奖励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县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奖励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奖励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