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切换
新闻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3
03/07
18: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谷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者以资金(含物资、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在我县投资兴办工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专业市场等(不含房地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强度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进入开发区)。

第二章 财政支持

第三条 对生产型投资企业,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自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不含50万元),按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不含100万元),按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100万元以上的,按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四年。国外、境外投资项目另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外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按4‰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5‰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按6‰给予奖励,奖励按年度兑现。对高科技、高投入、高税收项目,财政奖励政策可适当延长,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四条 投资旅游业、专业市场、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在开业后所产生经营性税收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奖励,即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前二年按70%奖励,后二年按50%奖励,四年后转入正常。

第五条 工业企业新征地所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在征收后次月按80%奖励。

第六条 支持园区招商,鼓励投资商按照规划和产业布局,投资参与建设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进行自主招商,所招项目享受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当年投资建设园区或标准厂房的客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5‰奖励。

第三章 用地支持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挂牌出让。企业依法依规按招拍挂价格缴纳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三通一平”由项目落户地负责建设。对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发展政策且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可享受财政奖励优惠政策,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按摘牌价每亩超出7万元部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摘牌价每亩超出6万元部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的,按摘牌价每亩超出5万元部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摘牌价每亩超出4万元部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按摘牌价每亩超出3万元部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方式为: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申请报告,经审核后予以奖励。农业产业化项目参照工业项目执行。

第八条 工业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或销售超过10亿元的企业,可按照统一规划,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配置一定数量的住宅用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

第四章 优惠规费

第九条 工业项目在报建和建设过程中,除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外,本级行政规费一律按下限的20%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的20%收取;代理上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条 各种行政收费、有偿服务性收费,每年初由县物价、财政和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审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对社会公示,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更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必须提交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十一条 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成立投资代办窗口,实行统一受理,一次性告知。投资者按规定交齐相关资料和费用后,由中心组织各窗口审批,并限时办结。凡是符合产业政策,资料齐全的项目,参照《谷城县工业项目行政审批优化流程方案》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第十二条 实行“双隔离”制度。为重点企业建立项目与部门、企业与村民两个“隔离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实行投资项目领导包保制。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确定1名县“四大家”领导负责该项目协调工作,并配备项目服务秘书,由引资单位或落户地班子成员担任。

第十四条 对贡献突出的投资者,授予“谷城县荣誉市民”称号。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及时妥善安排;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评定职称与县内企业平等对待。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由企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会同项目审批单位确定参与验收单位,并牵头组织验收,各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县财政依据验收合格意见兑现各种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谷政发〔2008〕10号)同时废止。2012年8月1日以前引进注册的项目,仍然执行《谷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谷政发〔2008〕10号)。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