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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2013
03/07
13:39

河办发[2012] 1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老河口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老河口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老河口市委办公室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

老河口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所有承担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目标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认定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招商局具体负责。

第四条 招商引资实行双重考核、双重奖励。双重考核即考核目标单位当年(l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实际引进到位资金总额和单体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情况;双重奖励即奖励对赛区先进单位和在单体项目建设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五条 招商引资考核评价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列入考核评价范围:

㈠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土地房产、基础设施、设备投入、专利技术及办公设施等)投资额。

㈡工业项目全额计入招商引资目标。

㈢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按公司化程序运作,其第一个周期的前期投入计入招商引资目标,以后不滚动反复计算。

㈣各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的业务性投入资金、项目应在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认定、考核,非业务性向上级及其它部门争取的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可计入招商引资目标。

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文化、体育、卫生、教育、通讯、福利等社会事业类基础设施。

㈤老企业技改、续建或扩建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全部计入招商引资目标。

㈥已经被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原投资方将其项目又转让给其他投资方,原投资额不重复计入招商引资目标。若新业主有新的投入,新投入可计入招商引资目标。

㈦外地客商买断我市企业资产产权的资金,以及新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计入招商引资目标。

㈧商业项目按50%计入招商引资目标,BOT项目按10%计入招商引资目标,BT项目不计入招商引资目标。

㈨无偿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可计入招商引资目标(捐赠实物的需报送价值证明)。

以下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不列入考核评价范围:

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万元的;

㈡房地产开发项目;

㈢企业投入的流动资金和注册资本金;

㈣上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第六条 目标单位划分为十个赛区。其中,乡(镇、办)划分为两个赛区,市直部门划分为八个赛区。

第七条 目标单位的确定

㈠同一个招商引资项目除主体单位外,参与单位不超过1个,分割比例不超过30%。参与单位与分割比例由主体单位出据书面证明。

㈡目标单位主要领导变动,不得将招商引资成果转移,原单位要继续做好招商引资项目服务。

㈢项目签约入驻前,招商引资单位要向市招商局申报登记,确定主体单位和参与单位。同一项目多家申报,不能确定主体单位的,只考核最先报送原始资料的单位。开工后申报的项目视为公共项目,不计入目标单位招商引资目标。

第八条 招商引资考核以人民币为单位,外资投入、设备等均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 考核计分办法

㈠工作实绩计分办法。

1、单体项目考核计分办法。单体项目考核得分=(完成单体项目个数÷单体项目任务目标)×100%

单体项目个数是指将各责任单位承担的目标任务和实际完成额以2000万元为一个基点,统一折算成的项目个数。

2、当年实际投资总额计分办法。考核得分=(实际完成值÷目标值)×100%

3、工作实绩得分。工作实绩得分=(当年实际投资考核得分+单体项目考核得分)÷2×100%

㈡奖励加分办法

奖励加分。对单体项目投资额度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加分,每增加1亿元投资加1分,累计叠加,保留2位小数。

㈢赛区考核计分。考核总得分=工作实绩得分+奖励分

第十条 奖励办法

㈠每个赛区前三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目标任务未完成的不予奖励。

㈡对目标单位单体大项目分档进行奖励。即: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下同)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投资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投资3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的30%奖励给获奖单位主要负责人,70%奖励给班子成员及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程序如下:

㈠申报

目标单位在每月25日前向市招商局报送招商引资月报,有进展的要同时报送项目有关资料。对不能提供完整资料,无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不予受理、考核。无进展的实行零报告。具体申报资料包括:

1、与项目投资单位共同出具的引资主体单位确认证明;

2、项目情况简介;

3、《老河口市招商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4、投资方工商营业执照、在我市新注册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复印件(如为租赁、收购、参股或控股的项目还需提供原被重组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

6、《机构代码证》;

7、投资人(或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项目已到位实际投资明细(要求签写“以上为XXXX年实际到位投资,情况属实”,加盖公章并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9、项目投资协议,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批复,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图;

10、证明该项目实际到位投资的合同、协议、财务票据、知识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㈡评估认定

市招商局及时深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现场评审,形成认定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㈢审核

市招商局对目标单位所申报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结合现场评估情况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审签。

㈣公示

每月考核认定一次,每季度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㈤联审

年底由市招商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联合组成专班,对目标单位进行综合现场复核。

㈥奖励兑现

市招商局依据认定情况,根据前款规定,形成奖励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十三条 对经群众举报查实和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市监察局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老河口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河办发[201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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