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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鼓励企业做强做实投资政策规定
2013
03/07
13:38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河口市鼓励企业做强做实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梨花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老河口市鼓励企业做强做实投资政策规定》已经2012年2月28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产业兴市”发展战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投资者做大做强做实投资,推动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我市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鼓励各乡(镇、办)、市政府各部门、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及个人广泛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积极引导、培育本地人士创办企业。

第四条 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经营项目,一律向境内外投资者开放。其中,新能源、新材料、光电子、生物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产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循环经济产业,物流、金融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型生活性服务业和出口创汇产业项目,属市政府鼓励发展项目。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项目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

第六条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限按国家标准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

凡在我市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工业类项目,土地价格、容积率与项目类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挂钩,分类分档划定。具体是:

㈠化工、医药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容积率控制指标≧0.7;机械制造类、建材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120万元人民币以上,容积率控制指标≧0.7;纺织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容积率控制指标≧0.8;食品加工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140万元人民币以上,容积率控制指标≧1;其他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容积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50%以上的,另外奖励。

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上述标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高出每亩6万元以上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增加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地出让金降低1万元,最低达到每亩4万元;对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土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

㈢上述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全额缴纳后,多出协议约定的部分,作为项目建设专项扶持资金,按照形象进度奖励给企业。其中,项目开工建设时,兑付奖励金额的30%;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时,兑付奖励金额的50%;设备开始安装时,全额奖励完毕。

上述项目注册资本金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

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以甲乙双方认可的相关机构评估数额为准。达到协议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项目,土地价格按照前述规定执行。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上述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按国家标准,根据不同行业、项目和投资者的意愿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协议约定80%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期满后继续使用土地的,可提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续期手续。

第三章 税收政策

第八条 对生产型投资企业,除严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外,自企业竣工投产之日起,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财政奖励,前三年按100%比例奖励,第四至六年按50%比例奖励。奖励资金每季度兑现一次,作为科研开发、扩能增产经费,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对高科技、高投入、高税收项目,财政奖励政策可适当延长,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对经营期限不满10年,享受本规定后撤资的企业,全额追缴奖励资金。

投资者在我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实际产能和税收达到协议约定目标60%的,按照实际完成数额占协议约定数额的比例享受本规定。实际完成比例低于60%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不享受此奖励。

第九条 进驻我市的工业企业,对其征地时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实行先征后奖,奖励额度为地方留成部分的80%。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兑付奖励额度的30%;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兑付奖励额度的30%;设备开始安装,全额奖励完毕。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用本规定。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商业、饮食、娱乐等服务业项目,按照《老河口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河政规[2011]1号)执行。

第四章 规费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审批中涉及的本市级行政性收费(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一律实行零收费。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安装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缴纳。排污费按国家规定征收。所有收费项目必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定后收取。未经市行政服务中心核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第十二条 电价按湖北省统一标准执行,电力报装收费以供电责任分界点为界,按湖北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上市企业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境外资金进入我市投资生产型企业进行奖励。

㈠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时的登记费用全额奖励给企业,并按其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下同)的1‰再行奖励。

㈡境外资金进入我市投资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万美元的,企业按照约定期限建成投产后,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折算成人民币,下同)分档对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其中,3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2‰予以奖励;3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3‰予以奖励。原有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按照追加部分实际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

㈢境外资金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土地出让金按照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执行。项目按照约定期限建成投产后,剩余土地出让金(市政府奖励后企业实际缴纳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者、各乡(镇、办)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我市规划和产业布局,投资参与市经济开发区和市办工业园区及其标准厂房建设。对当年投资工业园区及其标准厂房建设,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照7‰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在1亿元至5亿元的,按照10‰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对投资者建设的厂房租金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引荐投资固定资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属市外、国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和以先进设备、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注册资本金分档给予引荐人奖励。

㈠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注册资本金的1‰分期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后,兑付奖励金额的30%,之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兑付到位。

㈡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注册资本金的2‰分期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后,兑付奖励金额的30%,之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兑付到位。

㈢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的,按注册资本金的3‰分期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后,兑付奖励金额的30%,之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兑付到位。

㈣引进项目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4‰分期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开工建设后,兑付奖励金额的30%,之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兑付到位。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由市招商局考核、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兑现。

第六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施项目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协调解决项目洽谈、规划选址、合同签订、施工许可、生产建设中涉及的突出问题。市招商局为承办部门,负责将处理结果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涉及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项目服务秘书统一代办。需要进入企业检查的,由检查单位按照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外来投资者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对贡献大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企业投资经营者及其眷属在市区内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入学等,市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优先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投资方拟与市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须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招商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前款所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形象进度分别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予以审核确认。所有奖励资金统一由市财政局负责兑现。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纳税后方可享受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老河口市招商引资政策规定》(河政发 [ 2008 ] 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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