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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修订)
2013
03/07
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钟祥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钟祥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入园项目及落户企业。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三条 申请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不接纳限制类的项目。

3、属于工业及大型物流等项目。

4、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且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进创业园)。

第四条 申请入园的项目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入园申请;

2、由具有法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的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然人必须提供资信证明。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投资人在园区新上项目征地价款为每亩10.9万元(土地补偿费28500元,征地手续费29700元,土地出让金50800元)。

第六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所有入园工业项目,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200万元奖励该项目基础平台建设资金5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200万元另奖励2万元;投资1亿元至2亿元的项目,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200万元另奖励3.6万元。从2012年起,奖励资金每年按5000元/亩递减。投资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重大项目,市政府给予特殊优惠,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对世界500强及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200万元分别奖励8000元及5000元;对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投资项目,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200万元奖励5000元;对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200万元,奖励5000元;对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市政府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200万元奖励2000元。以上奖项,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八条 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项目(投产后一年内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市政府对该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200万元奖励5000元。坚持集约节约用地,鼓励企业建多层厂房,对企业建多层厂房的,实行分层奖励:第三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3万元;第四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4万元;第五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5万元,依次类推。

第九条 新注册的加工制造企业,年入库税金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吸纳就业人员1000人以上、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等条件之一的,每年以上年度税收入库总额为基数,超基数属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十条 对所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的项目,在征地价款到位,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按固定资产投资额每200万元兑现奖励资金5万元;剩余奖励资金在项目整体竣工投产、开发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验收达标后,进行兑付(一事一议除外)。

第十一条 企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零收费制度。

第十二条 钟祥市内中介服务性费用,按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直行政审批和部分涉企中介服务零收费工作的通知》(钟政办发〔2011〕65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入园程序

第十三条 对有意向到开发区投资的项目,由招商单位与投资商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并报开发区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意向协议签订后,投资商填写入园项目投资申报表,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资质条件进行审核。

环保、安监部门及时指导项目业主做好项目入园的环境影响及安全评价。环评、安评通过后,开发区严格按照开发区功能分区及规划要求,就项目选址、用地面积、优惠政策等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工业领导小组根据开发区提出的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项目入园会审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批准后,签订正式协议。投资方在10日内办理名称预审登记,并按照该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20%的比例,将注册资金汇入本市城区银行账户,依法核准登记成立法人公司。市行政服务中心或开发区管委会据此全程代理其它各项手续。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经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下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用地交付业主后,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依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业主在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立即开工建设,开发区管委会定期跟踪督办。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选址及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功能分区要求,并报批修建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1、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

2、容积率控制指标高于0.8以上。

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低于35%。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按国家相关规定(控制在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执行。园区企业原则上不批准建职工宿舍,员工住宿统一规划建设,集中入住开发区职工小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确需建职工宿舍的,一律不办个人产权证;若违规办理,追究发证单位责任,并按同类土地使用性质地价的2倍收取土地出让金。

5、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八条 项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的,12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18个月内建成投产;对重大项目建设有特殊要求的,在签订协议时另行约定建设工期。

第十九条 对入园企业,在6个月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结束,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固定资产投资到位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发放给乙方。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项目业主要按月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工信、国土、住建、环保、商务、工商、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对项目规划建设进行审验。

1、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竣工投产期,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业主要按约定追加投资,限定6个月内投资到位;否则,取消剩余奖励资金,并按照实际投资强度测算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

2、对征地闲置一年以内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5%,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征地闲置两年以内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1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征地闲置两年以上的,部分闲置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整宗土地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税由税务部门依法据实征收。

3、禁止改变项目土地用途,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同类土地使用性质地价的2倍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依法处罚。

4、不得私自非法转让项目土地,因故确需退出园区的,业主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按入园时实际征地成本价收购土地,地上附着物及房屋基础设施以中介机构评估价进行收购,禁止私自交易转让,经营设备由业主自行处理。

第六章 园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全面协调与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入园管理办法》签订好入园协议,协调服务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矛盾,督办项目建设进度;行政服务中心要优质高效为项目业主办理好各种证照和手续,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项目土地征用管理,加大对闲置土地执法力度;发改部门加强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监管,负责项目竣工投资强度的检查。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园区规划管理。园区规划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建部门应主动、负责地做好园区的宏观控制和微观监管;国土资源局、郢中街办、南湖原种场、九里回族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园区内企业实施政策指导,规范对园区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和收费管理。除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应当缴纳的税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项目,成立代理服务专班,实行跟踪督办,全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要依法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企业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开发区内失地农民中选聘录用。

第二十九条 园区内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要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开发区管委会,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23日市政府下发的《钟祥经济开发区企业入园管理办法》(钟政发[201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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