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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办法(暂行)
2013
03/06
22:4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来凤县委、来凤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来发〔2007〕7号,以下简称《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的县加快县域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经济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办)和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以下简称环境办)。发展办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决定》实施过程中的日常事务工作;环境办设在县监察局,负责发展环境评议工作。

成立县科技人才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科技局,由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审标准和细则,并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条 “企业发展奖励基金”从2008年起设立,每年由县财政按应兑现上一年度企业奖励资金的110%安排预算,滚存使用。

第三条 凡符合《决定》第一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在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申报,其中工业园区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向县商务局申报。企业申报时一并提供纳税和安排就业等相关资料,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核定。企业实现的税收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核定,就业人数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企业实现税收的地方分成及地方分成比上一年的增量由县财政局核定,产值由县统计局核定,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监局认定,环境污染事故由县环保局认定。对“新开办企业”的认定,由县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细则并由县工商局负责认定。核定工作完成后,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商务局拟订具体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所需资金在“企业发展奖励基金”中列支。

“对年产值过5000万元 或年实现税收过200万元 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过10000万元或年实现税收过500万元的其他企业,另行予以重奖”的建议方案,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在完成企业申报资料核定工作的基础上与县财政局拟订,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并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兑现,所需资金在“企业发展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每年在“支持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给予支持。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从建成投产后当年起计算,两个年度内年实现税收达20万元以上时,按商务局核定的技改投入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奖励,年实现税收以会计年度核算;未使用银行贷款的比照执行;对企业同一技改项目,上级已安排贷款贴息的,不重复贴息。对新开工的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从建成投产后当年起计算,两个年度内年实现税收达20万元以上时,给予项目前期费一次性“以奖代补”,年实现税收按会计年度核算。企业在达到上述标准后的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工业园区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向县商务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拟订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第五条 凡符合《决定》第二条奖励条件的企业在次年1月1日 至1月20日向县质监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县质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和测算。县科技局负责核定企业新产品的相关资料;对新产品的“批量生产”界定为“新产品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对通过省级或国家级鉴定、并已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奖励标准为省级3万元、国家级5万元。县农业局负责核定“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的相关资料。县工商局负责核定“湖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相关资料。县质监局负责核定“湖北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相关资料。对企业获得的符合来政发〔2005〕47号文的其它质量体系认证资料,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进行核定。县环保局负责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资料,并测算企业达标排放和减排的奖励资金,三项环保控制性指标只要有一项未达标的,一律取消企业当年环保奖励资格。

《决定》第二条的具体奖励方案由县质监局拟订和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所需奖励资金在“企业发展奖励基金”中列支。除企业环保奖励为对符合条件的每个年度进行奖励外,本条其它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决定》第六条的实施办法如下。对租赁国有土地的工业企业,县国土资源局每年按土地成本价的2%收取土地租金。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在交清土地全部价款和厂房竣工后且从建成投产当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税收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县政府以厂房投资额(除地价)为基数,比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同期利率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总价款(含土地出让金)的50%。在达到奖励条件后的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工业园区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向县国土资源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民银行核定相关资料并拟订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现。2007年6月30日以后租赁国有土地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条 凡符合《决定》第三条奖励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在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向县工商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工商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核定。酒店、景区、“农家乐”餐饮服务经营户、旅行社在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向县旅游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核定。文化艺术作品奖励由创作人员或创作集体向县文体局申报,由县文体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核定。上述核定工作分工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对“新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由县工商局牵头会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制定具体细则,认定工作由县工商局负责。

具体奖励方案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县工商局、县旅游局、县文体局拟订,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现。对酒店和景区的奖励可与上级奖励重复计奖。对个体工商户使用发票超过税收定额且由税务部门强制征收的税收不计入奖励基数,此项工作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认定。

第八条 “对新开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决定》第十四条)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开发区管委会、县商务局、县旅游局等单位拟订建议方案,提请县政府议定。

第九条 对《决定》第五条特色农产品、优势农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基地建设按如下办法支持。对企业或大户通过提供种子种苗、技术指导、回收产品等方式,带动农户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生姜、大头菜,基地规模达到200亩以上,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并认定后,给予企业或大户每亩20元的奖励;新发展的楠竹、油桐、药材标准化基地达到200亩以上,经县林业局或县药业产业化办公室验收合格并认定后,楠竹基地按种苗资金的60%、油桐基地按每亩8元、木本药材基地按每亩10元对企业或大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种畜场新购买外二元杂交母猪的养殖户(场)按每头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不与秋冬季农业综合开发方案重复计奖,其它产业基地按照每年秋冬季农业综合开发方案予以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企业向基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适时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初核后上报县直主管部门,县直主管部门复核后拟订具体奖励方案(凡纳入退耕还林计划的不予以奖励),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50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达到规定销售收入的年度起,按年销售收入1‰给予三年奖励,三年中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年度不予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达到规定销售收入的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工业园区的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工业园区外的企业向县商务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开发区管委会或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及农林牧等部门核定,并拟订具体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本条所需奖励资金在本级支农支出或各类涉农项目资金中列支。

本条中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包括养殖大户、规模养殖场)奖励政策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奖励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十条 对符合《决定》第五条支持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县工商局、县民政局免收登记、发照和年检费用。其它扶持政策由相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2007〕12号)进行落实。

第十一条 符合《决定》第四条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在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向县招商局申报,由县招商局对项目招商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并拟订具体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现。招商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本金”须由招商单位或个人提供有效的决算报告或资料,核定工作由县审计局负责。职务性招商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决定》第四条争取项目资金奖励政策的单位在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向县财政局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财政局核定并拟订具体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现,不与年度综合考评兑现重复计奖。所争取的项目资金额度认定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到达县财政账户的资金为准。部门(含乡镇)联合申报的项目所获得的奖励,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部门按2:8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 《决定》第九条“对每年发放贷款总额超过政府指导性计划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的实施办法为:对金融机构每年发放贷款总额(不含政策性贷款)比上年的增量按0.5‰给予奖励。与年度综合考评兑现不重复计奖,两者就高不就低。符合奖励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次年1月1日至1月20日向县人民银行申报,由县人民银行核定并拟定具体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现。

第十四条 由县政府主持,每年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金融形势分析会、项目推介会、银企签约会。县金融合作办公室负责收集企业、项目和金融信息,定期编发信息简报。

第十五条 县人民银行要继续完善企业信用系统基础数据,尽快建立个人信用系统;切实推进信用体系资源共享,规避金融风险。加大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列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扩充担保基金。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选择“合作意愿强、审贷时限短、放大贷款比例高”的金融机构作为承贷银行。

第十七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5万元以上资金设立和扩充“人才奖励基金”,并吸纳社会赞助。主要用于“突出贡献科技工作者”政府津贴、特殊人才奖励、科技大会奖励、厂长(经理)学习培训。

科技人才评审委员会每两年评定一次“突出贡献科技工作者”,由科技工作者所在企业、部门或乡镇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委员会组织评审,每期不超过10名。委员会评定的“突出贡献科技工作者”,经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后从审查同意的下月起发放政府津贴。对教育行业突出贡献者的奖励,按照《来凤县优秀教师奖励办法》执行。

对从县外新引进的为我县服务满一周年的特殊人才,由引进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向县发展办申报,由县发展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经领导小组审定和县委、县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贡献大小给予每人2—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引进的特殊人才,政府和企业各承担奖励资金的50%。对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人才奖励,必须是经过县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

每两年召开的全县科技大会由县科技局承办,对全县各行各业的优秀科技人才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重点表彰对象和名额分别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5—20名、“乡土拔尖人才”5—8名、“回乡创业人才”5—10名,分别由其所在部门、乡镇、企业上报县科技局,由县科技局报县政府审定。

县商务局拟订厂长(经理)学习培训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每年遴选5—10名企业厂长(经理)委托高校进行培训或到国内著名企业参观学习。

县人事局拟订全县干部培训和锻炼计划,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县政府每年根据企业需要,选择5—10个县内企业作为干部轮训基地,每次安排10—20名优秀干部到企业锻炼。

第十八条 《决定》第十一条的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专营权招标、冠名权和专营牌照拍卖、城市经营性公共设施向社会出售部分股权或经营权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局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企业检查活动实施“准入制”的办法为:行政执法检查由部门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提供执法检查依据和工作方案,向县发展办报告,并经县长批准后实施;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公务由部门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提供相关依据和工作方案,向县政法委报告,并经县政法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特殊情况可直接请示县长或县政法委书记,事后补办手续。

行政执法检查报批单由县发展办统一制订,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执行公务报批单由县政法委统一制订。

第二十条 对外来客商、务工人员在购房(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本地居民待遇政策,分别由县房产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负责落实。对外来客商、务工人员身份的认定,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劳动局、县工商局、县招商局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立“县长热线”电话值班室。将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环境投诉中心合并成立“县为民服务中心”,“县长热线”电话值班室与县为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县长热线”电话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热线电话号码为:12345。

第二十二条 每年由县监察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对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对收费执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撤销或变更收费许可,并通过电视、网络、公告栏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展环境评议工作由环境办组织实施。对部门发展环境建设的评议采取以下两项方式进行:第一项,邀请相关人士对部门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实行百分制评分,参加评议的人员总数不少于40名,比例分别为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工商界人士各占30%,纪检监察干部占10%。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则上要求为非工商界人士和非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项,对单位执法和服务实行举报投诉扣分制。满分为一百分,凡被举报投诉到县领导、“县长热线”(县为民服务中心)、县监察局、县纠风办的执法或服务质量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情节轻重每次对被举报投诉单位扣5—20分,扣完为止。各种举报投诉由环境办牵头查证,年终进行汇总计分。单位最终得分计算办法为:第一项与第二项得分分别按30%、70%计入总分。总分在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满意”单位,60—80分的为“基本满意”单位,80分以上的为“满意”单位。被确定为“不满意”的单位,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严格按《决定》第十六条进行处理,但不与争取项目资金和招商引资奖励兑现挂钩。“满意”单位的前三名确定为年度综合考评“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先进单位”给予表彰,无“满意”单位或“满意”单位少于三名的可以空缺。

第二十四条 对《决定》中已具体明确的事项和条款,不再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决定》奖励条件的对象,在规定期限或适时期限内,未申报奖励或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六条 对在申报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评奖;对弄虚作假获得的奖励,坚决依法依规追回;对协助弄虚作假或在核定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取消当年评先表彰资格和推荐申报文明单位资格,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奖励政策执行时间除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其它一律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对单位或个人申报奖励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工作,除个体工商户的资料相关部门可在申报截止日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其它资料必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具体奖励方案和建议方案相关部门必须在完成资料核定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并上报。

相关单位在核定有多种业务的企业提供的资料时,应剔除《决定》第二十条的限制性业务税收。

《决定》和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所有奖励兑现方案在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兑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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