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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政策(五发〔2011〕7号)
2013
03/05
15:57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放活县、人才兴县”发展战略,鼓励外来客商和本地民间资本在五峰投资,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县内工业园区新投资的加工型项目和企业。

第三条 在五峰境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低碳工业园及高载能工业园的产业发展规划,满足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投资强度、税收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开发利用资源。所有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预审评价。

第四条 对在县内落户项目的用地均以招拍挂方式实行出让。企业依法依规缴纳土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供地补助政策及办法:

㈠固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供地补助为投资方依法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款每亩5万元以上的部分。

㈡对固定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固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现代服务业和旅游开发及配套等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供地补助。

㈢项目用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㈣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分两次补贴到位,即在新建项目开工后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补贴50%,在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后再补贴50%。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科技进步和节能环保方面的投入。

第六条 税费政策:

㈠落户县内的加工型项目,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科研开发与技术改造。

㈡落户县内的商贸、现代服务业和旅游开发及配套设施等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政策。

㈢入园项目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无权减免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七条 贷款贴息政策:

积极为落户园区的重点项目或企业落实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等特殊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落实不低于2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对固定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固定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现代服务业和旅游开发及配套等项目,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贴息年限。

第八条 服务措施:

㈠按照“四个一”(即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由牵头责任部门安排专人就项目建设进行“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可派驻干部深入企业帮助工作。

㈡县政府负责招商引资企业厂区外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及道路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厂区内的设施由投资业主负责建设。

㈢县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推派,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公安部门对投资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 维护企业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九条 固定投资确认。新建招商引资项目固定投资完成情况,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商务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招县商局等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基建决算审计报告等规定予以考核确认。

第十条 坚持“谁引进、谁受益”原则,鼓励各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进入五峰民族工业园、渔洋关低碳工业园、高载能工业园和县城新区。落户的项目,建设期内,项目产生的税费除上缴国家、省、市外,其余全部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项目建成投产后,除兑现招商引资税收政策外,落户在民族工业园的项目,引进乡镇按20%的比例分享项目产生的税收;落户在县内的项目,引进乡镇和落户乡镇均按20%的比例分享项目产生的税收。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供地后,因项目业主方原因12个月仍未开工的,县政府有权按原供地价回购土地,其责任和损失由投资业主承担。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由县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额未达到概算投资总额50%以上的,不得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融资。达到投资总额比例要求的企业需要融资时,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具证明后,县国土资源部门方可按政策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应纳税总额从签约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约定额度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投资业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价格补缴土地价差,并退回已享受的所有补贴和无偿投入资金。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五政发〔2005〕1号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重大调整,我县将适时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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