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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五峰民族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2013
03/05
15:57

(五办发[2011]21号 自2011年5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飞地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将五峰民族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成为五峰对外开放的平台、招商引资的平台和县内县外联动发展的平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园区投资的工业企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促进园区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园区投资的项目需满足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要求,不得圈地和闲置土地。

第五条 坚持培植后续财源的原则。凡入园的项目,原则上年均入库税收不得低于每亩5万元;鼓励高附加值、单位面积税收贡献大的项目落户园区。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并按园区产业布局投资建设。重点支持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产业。引进项目正式签约前,应进行项目综合评价。

第七条 项目入园应与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投资额度、税收强度、项目用地条件、用地面积和价格、财政补贴与奖励的数量和方式、开工及建成投产时间、验收标准和程序等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项目供地按国家规定的招拍挂方式实行出让,企业依法依规按招拍挂价格缴纳土地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对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符合本政策要求的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金额为本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的价款每亩5万元以上的部分。财政奖励资金全部用于企业技术进步、贷款贴息、节能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奖励资金分两次奖励到位,在项目主体工程达到正负零时奖励50%,在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后奖励50%。

第十条 项目用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费用按50%的比例由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从项目投产之日起三个年度内,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80%奖励给企业用于科研开发与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引进项目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无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三条 园区负责项目用地“三通一平”。即项目用地平整至厂区红线外道路路面高程,供水、供电、道路通至厂区红线。

第十四条 积极为落户园区的重点项目或企业落实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等特殊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落实不低于2年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 引进项目由园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受理服务,限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和经营证照。对重点项目实行专班协调,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供地后,1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园区按投资方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收回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税收强度从合同约定的建成投产之日起,三个年度内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取消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由县政府另行确定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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