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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3
03/05
14:23

一、为进一步优化全县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客商在秭投资兴业,推动县域经济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二、在我县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达到下列投资条件的,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一)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农产品加工项目);

(二)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

(三)首期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贸和物流项目。

三、优惠内容。

(一)项目用地。

1、企业自建。

(1)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企业取得土地后,超过5万元/亩部分由财政予以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企业取得土地后,超过3万元/亩部分由财政予以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确定其土地扶持政策。

(2)农业项目。

新投资种养业基地建设所需的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的方式获得,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土地。流转林地的,流转经营权最长可放宽到70年;对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等,可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用地手续,对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用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旅游、商贸、物流项目。

仓储、加工项目参照工业项目执行,除仓储、加工外的其它旅游、商贸、物流项目按土地的直接成本取得土地,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扶持。

(4)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可在城区以土地直接取得成本价配套提供必需的服务用地,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扶持。

2、标准厂房租赁。

租用标准化厂房按5-6元/平方米/月收取租金,其租金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优惠收取。年纳税额在600元/平方米以上的租金全免;年纳税额在600-500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优惠4元;年纳税额在500-400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优惠3元;年纳税额在400-300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优惠2元;年纳税额在300-200元/平方米的,每平方米优惠1元。

5家及以上产业关联企业一次性转入的,前两年免收租金,第三、四年租金减半。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租赁厂房及土地也可实行以租转购。连续租赁五年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家投资强度的企业,可直接获得厂房及土地的使用权。

(二)财政、税收、金融扶持。

1、执行国家对三峡库区、武陵山片区的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对片区内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年实际入库税收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连续享受五年财政奖励。

(1)前三年按企业所交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奖励;

(2)后两年按企业所交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奖励。

3、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享受财政全额奖励。

4、对企业高管人员实行发展贡献奖。凡企业年纳税额县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额度3年内为本人所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第4-5年奖励额度为本人所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5、行政事业规费优惠。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件1)一律免收或由收费部门先收后返。

6、项目建设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可由各有关部门指定或会同县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定的机构提供,其中介服务收费按标准执行(附件2)。

7、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并根据项目需要,协调金融部门贷款。

8、壮大担保机构,积极为企业提供担保,解决企业部分流动资金。

9、对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大、税收贡献大、安置就业多的重大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确定其财政、金融扶持办法。

(三)基础设施配套。

1、出让土地一律以裸地、熟地出让(矿山及资源类项目除外)。

2、项目建设或企业需新增供电设施的,由供电单位负责至项目红线的供电系统建设并承担费用;用户只负责红线内的电力设施建设并承担费用。

3、项目建设或企业需新增供水设施的,由供水单位负责主管网至项目红线的管网建设并承担费用。

4、路、气、通讯由相关部门配套至用地红线。

四、服务环境。

(一)优先协助招商引资项目争取三峡库区、武陵山片区扶贫开发、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

(二)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对项目建设中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统一受理、集中办理,实行“一表制”和并联审批。

(三)建立重点项目推进机制。对重点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个责任单位的服务机制,对项目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

(四)根据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由县政府职能部门定期组织企业开展招聘活动,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企业使用本县劳动力,可由政府按企业用工要求在本地实行一次性劳动就业免费培训。

(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科技研究开发、创新平台开发、成果示范推广项目。

(六)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效能监察。深入开展治庸问责,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

五、重大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相关优惠办法。

六、本地投资视同招商引资同等对待。

七、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

八、此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秭归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秭政发〔200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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