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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市关于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
2013
03/05
13:32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用地。对于一般工业项目用地,按基准地价供地,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的项目,地方财政按3万元/亩标准予以奖励。另外按亩平税收给予财政扶持, 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扶持标准为: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三年内,项目亩平年税收达到3万元时,按2万元/亩标准予以奖励;‚项目亩平年税收达到5万元时,按3万元/亩标准予以奖励(若已获第一项奖励,则按1万元/亩标准补齐);ƒ项目亩平年税收达到10万元时,按5万元/亩标准予以奖励(若已获第二项奖励,则按2万元/亩标准补齐)。税收及奖励时间结算以一个工作年度为单位。

二、关于税收政策。招商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以企业实际占用土地每亩总税赋1万元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按50%比例给予企业连续三年奖励;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不予奖励。对大型专业市场引进的经销商(户),其在市场内首次购买门面房、仓储用房的,按办理房产证时所交契税的50%予以扶持。

三、关于规费减免。免收工业项目建设期间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无权减免的上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协调后按最低标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30%收取。

四、关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重点发展项目,水、电、路由政府投资架(铺)设至厂区红线。项目建成投产后的次年起三年内,年纳税额达到5万元/亩时,其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按评审确定额度的50%给予扶持;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亩时,其场地平整费用由市财政按评审确定额度的100%给予扶持。

五、关于“一企一策”。对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大、科技含量高、行业带动力强的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上市公司、在我市投资且年外贸出口可达1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六、对于资源型项目的用地、税收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以协议约定为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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