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凡介绍和引荐外来客商到我市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中介人适用于本奖励办法,低于此标准的不予奖励。
二、计奖比例
1、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3‰的比例计奖;
2、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其1亿元以内按3‰的比例计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5‰的比例计奖,最高限额100万元。
3、若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百强企业,在以上已奖额度的基础上加奖10万元;若引进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企业,在以上已奖额度的基础上加奖5万元(此奖励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上述奖励为税后奖励。
三、中介人的认定
项目开始洽谈时,由市招商局对项目引进中介人进行登记确认,客商与市政府签订正式协议后,发放中介人认定书。
四、兑奖办法
首期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由市政府组织评审机构或中介评审机构对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进行审核确定,并凭中介人认定书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兑奖。
引进项目扩规和新上项目不再计奖。
五、对引进企业或财团参股、控股本地工业企业后首次新上项目的,参照上述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六、对我市非招商部门公职人员或单位组织引进工业项目的,参照上述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七、各镇、街道可参照上述奖励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奖励办法,但不得高于此奖励标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