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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赤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2013
03/04
14:25

赤壁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投资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我市的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商是指在我市投资的市外(含回归创业人员)和港、澳、台以及国外客商;享受本优惠办法的企业是指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已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投资商均可在我市投资兴业。重点鼓励客商投资工业项目。

第四条 凡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并、合营。同时,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投资企业,所受让的土地为“六通一平”土地(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话、通电视、通网络、土地平整)。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价格和出让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即先按3万元/亩标准预付土地款,与征地和办证成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从企业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偿还。

第六条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证由土地出让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书后一个月内负责办结,其相关费用由出让方负责;生产性企业房屋产权证收费按建筑面积2元/每平方米收取。

第七条 投资新建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法律法规涉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最低标准征收。涉及投资企业必须缴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含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的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八条 凡在市经济开发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间所有规费全免。

第九条 在我市投资企业生产研发的新产品,经国家专业权威机构评定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且年度纳税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省专业权威机构评定获全省著名商标或全省名牌产品,且年度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不同级次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十条 凡在我市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二年按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技改、扩大再生产及高中级技术人才的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按当年海关统计的企业出口额,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5分。

第十二条 对引资者的认定,由投资者出具证明,市招商局会同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进行核实确定;对投资额的认定,由市政府组织财政、审计、招商等部门联合对项目进行审计、核查,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十三条 对引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实行项目终结奖,即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引资单位或个人向市招商局申报,根据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在市内投资兴业的客商及其亲属实行入户优惠,投资商和企业高级专业人才,由投资所在地解决户口迁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不收取择校费、借读费,报考市重点高中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本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出台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优惠办法由市招商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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