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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招商引资奖励十条意见(试行)
2013
03/03
22:02

恩施市招商引资奖励十条意见(试行)

恩市办发〔2012〕26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突破性发展工业经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成功引进市外(含境外)投资者到恩施市、恩施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工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引资人”),依照本意见实行奖励。市外政府性投资、市外对口支援项目投资、向上争取的项目资金不属本意见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引资人指通过介绍、推荐、沟通等途径,协助投资者与恩施市或开发区建立直接联系,并促成投资者在恩施市或开发区辖区内投资、注册、纳税的直接介绍人。本意见所称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指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投入,不包含项目用地土地款。

第四条 奖励标准

㈠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 的工业投资项目(含农业产业化、旅游产品加工项目,下同)的引资人,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

㈡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的工业投资项目的引资人,除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外,另追加奖励20万元人民币。

㈢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㈣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境外工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投资项目的引资人,按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对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足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引资人,按引资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

㈤对成功引进捐赠、捐助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引资人,按捐赠、捐助资金金额的1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引资项目开工建设后,以项目当年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计奖依据,按本意见第四条有关规定对引资人兑付第一期奖励资金,其余奖励资金待项目竣工投产后兑付。

第六条 奖励兑现程序

㈠引资人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兑现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引资人签名或签章的奖励申请表。

2.投资项目法人注册登记资料的有效复印件。

3.投资合作双方出具的引资人确认证明。

4.引资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5.审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引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6.两个(含两个)以上的引资人,还应提交奖金分配协议书。

7.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㈡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引资人提出的奖励申请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㈢根据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将奖励资金兑付给引资人。

第七条 奖励兑现有关规定

㈠对引进多个项目且符合本意见规定奖励条件的引资人,分别按单个项目给予奖励。

㈡对引进项目同时符合州、市奖励政策规定的引资人,按同档次最高额度给予奖励,同一引资项目不重复计奖。

㈢引资人获得奖励后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本意见未涉及的引资人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对因虚假行为骗取奖金的引资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

㈠境外资金按到资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㈢本意见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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