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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滋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
2013
03/02
18:34

为改善环境,吸引投资,加快松滋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1、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

2、凡进入园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下同)1000万元以上,每亩投资密度达到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

3、本办法由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实施。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4、对进入园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工业项目,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实行“一项一策、一事一议”,具体实施办法由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所有项目须在与松滋经济开发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建成投产,使用期内土地用途不得变更。二年内未履行合同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

(二)财政扶持政策

5、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前五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由市政府给予等额扶持,后五年减半扶持,用于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改扩能。

6、市内工业企业迁入园区,以其迁入园区上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五年内按其缴纳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的50%由市政府给予扶持。

7、落户园区的企业以增资扩股等形式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以其上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五年内按其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的50%由市政府给予扶持。

(三)收费政策

8、凡进入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除排污费外,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制度。对中介服务收费,由物价部门核准,总额不超过国家、省规定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

9、园区企业免收供水开户费,其中对月用水量5万吨以上的由供水单位给予10—20%的优惠。

10、园区企业免收供电开户费,企业生产电价按湖北省目录电价执行。

三、服务措施

11、凡进入园区的项目,一律实行零距离服务,并给项目单位统一发放“办事直通卡”。

12、园区对客商来电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项目从申报到投产,由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随时为客商提供行政协调、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务;主动为客商提供产业政策、投资程序等咨询服务。

13、为投资者办理小车、货运专用车辆通行证,本市内所有公路收费站通行费按政策允许的最优惠标准收取,车辆办证、办牌、换照、年审等优先安排。一般交通事故先放行后结案。

14、园区实行封闭管理。除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外,各单位和个人未经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擅自对园区内企业和投资者进行执纪、执法和检查。市政法机关为持卡人提供重点保护,持卡人在市内不接受人身、财产、车辆、住宿等检查;未经分管政法和经济工作的市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拘传园区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查封冻结企业银行账户和财产。

四、引资奖励政策

15、对引进工业项目的中介人(单位),在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后,由市政府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一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项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16、对市直部门引进的项目(不含本地企业搬迁、技改项目),除享受中介奖励外,在项目投产效益后,由市政府按其入库税金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的3%-5%对单位进行奖励,连续奖励3年。

17、鼓励乡镇引进项目进入园区。对乡镇引进园区的项目,本着“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实行跟踪服务不变、归口统计口径不变、税收结算体制不变的“三不变”政策。

五、其他

18、松滋经济开发区所辖的城北工业园(新江口镇)、车阳河长江港口工业园(陈店镇)、龙海工业园(刘家场镇)的投资优惠办法,比照本办法执行,入园项目的投资规模由园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科学确定。

19、本办法由松滋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市内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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