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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13
03/02
18:12

第一条 奖励办法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快咸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开放活市、项目立市、环境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若干意见》(咸发[2007]10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及武汉市产业转移若干问题的决定》(咸发[2007]17号),在《咸宁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咸政发[2008]37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招商奖励的对象是指: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投资到咸宁经济开发区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奖励依据

本办法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工业项目,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为奖励依据。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固定资产实际到资5000万元以下的,按《咸宁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实际到资5000万元—1亿元的,在按《咸宁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4‰)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咸宁经济开发区再按4‰比例进行奖励。即:实际奖励比例为8‰。

3、固定资产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的,在按《咸宁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4.5‰)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咸宁经济开发区再按4.5‰比例进行奖励。即:实际奖励比例为9‰。

4、对引进中国500强企业的,在按《咸宁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4‰)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咸宁经济开发区再按4‰比例进行奖励。即:实际奖励比例为8‰。

5、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在按《咸宁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比例(5‰)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咸宁经济开发区再按5‰比例进行奖励。即:实际奖励比例为10‰。

6、以上奖励,交叉部分不进行累计,以最高比例为准,均由咸宁经济开发区主任办公会研究确认后,统一发放。

第五条 奖励资金支付

奖励资金分两次支付: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支付奖励资金总额的20%;项目正式建成投产后,支付剩余部分奖励资金(奖励总额的80%)。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引资人同时引资成功的,资金由多个引资人按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方认可的比例共同分享;在引资过程中提供第一信息并取得成功的人员,一经确认,按奖励标准的1/4比例共同分享奖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咸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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