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根据科学发展观和两型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做强做大高新技术产业而设立的。
第二条 本基金按照择优筛选、重点扶持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开发区优势产业、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及先进、成熟、适用、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科技创新项目。通过科技创新基金吸引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促进区内企业做强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凡开发区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均可申报该基金。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本着广泛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正公平、专款专用的原则,对申报企业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评定和基金发放。
第四条 基金原则上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周转金等方式发放。尝试采取参股投资或其他有偿使用方式。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及使用
第五条 基金由开发区财政按每年度不少于1亿元的预算安排。基金来源还包括周转金的收益、本金收回及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个人提供的资助和捐赠等。
第六条 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对区内重点发展产业有明显带动作用、能大量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各类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优先支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已备案为省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或列入国家部委及省、市科技专项的项目。
第七条 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第八条 基金不得用于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投资,也不得用于为企业购买土地、设备等。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成立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基金委由管委会领导及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行使基金管理方案的制订、资助项目的审批及其他职能。基金委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在科技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基金委下达的任务,对基金委负责。
第十条 基金使用的决策,原则上采取基金委领导下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基金办履行以下职责:受理基金资助的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考查;初审并筛选申报的项目;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资助项目的立项建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提出基金年度支持的重点产业领域及支持计划,报基金委审议。
第十二条 基金的财务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基金进行专项管理,根据用款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拨付资金等。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基金受理、评审及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基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四条 申报基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开发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开发区纳税。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2、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年平均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成立不满12个月的新办企业和需特殊扶持的企业除外)。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必须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
3、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申报表》、《项目研究开发及实施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基金办负责受理和初审;
2、基金办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或中介机构依据项目评审规则(另行制定),提出项目评审报告及立项建议;
3、根据初审意见和专家评审报告,基金办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基金委审议,作出资助决议;
4、基金办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5、公示无异议后,由基金办按有关规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财政部门根据基金办的《拨款通知书》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项目法人、首席专家分别承担实施、技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基金办和监察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按基金办要求报告项目进展和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作出项目总结报告,基金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基金办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财政部门依据基金办出具的《拨款通知书》拨付项目余款。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2、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4、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5、实施前后,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并报基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如发现承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基金办将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资金返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中发生的项目评审、必要办公条件的改善等相关费用,在本基金中列支,按照管委会部门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发布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武经开办[2010]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