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过程中的用地行为,确保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实际,特制订罗田县经济开发区(筹建)入区企业准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入区企业必须有企业名称,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业准入。入区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或限期淘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落户,由县发改局审核把关。
三、 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要求。入区企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价款)必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租用开发区已建标准化厂房的,可不受此限制。入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必须达到60万元/亩以上。对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坚决遵照政府办公厅[2006]65号文件关于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款的规定实行优惠,先期按2万元/亩收取土地出让价款,鼓励节约用地。其中投资强度达到60-80万元/亩的(不含80万元/亩),企业承担2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款;投资强度达到80-100万元/亩的(不含100万元/亩),企业承担1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款;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企业建成投产后,由开发区管委会聘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实际投资强度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凡验资后投资强度没有达到60万元/亩的,开发区按15万元/亩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四、 用地要求。入区企业要按照“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编制用地规划。其中,厂区绿化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10%以下,企业厂区内道路和办公楼及生活设施建设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20%,原则上不批准企业在厂区内自建职工宿舍,确需建设的,必须报请县项目评审委员会批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供地和办证。入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濒临倒闭或破产,需要对土地进行重新处置时,不得改变原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
五、 环保要求。所有入区企业均需达到环保要求,高污染企业和环保无法达标企业一律不得入区,由县环保局负责把关。
六、 布局及设计要求。入区企业的选址应按照投资行业类别和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科学安排地块,努力形成集聚效应。所有入区企业的厂区及建筑物规划和设计图纸,必须通过县建设局牵头组织的评审,并报县政府县长签批,没有签批的,不行动工建设。
七、 供电供水要求。入区企业在项目洽谈和项目评审时,应认真测算水、电需求并及时与供水、供电部门协调衔接。供水、供电部门要确保企业开工和投产后的正常供水、供电。对耗能特别高的项目,要限制引进。
八、 预期效益要求。入区企业均应有较高的预期效益,投资利税率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九、 开工及竣工投产时间要求。所有入区企业均应按协议要求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项目投资额大或有特殊要求不能按时开工和竣工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入区企业自土地交付之日起,2个月内没有开工建设的,开发区(筹建)收回土地另行安排;一年内没有竣工投产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协议有约定的除外)
十、 优先入区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安排入区;
(一) 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
(二) 境外客商投资企业;
(三)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四) 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 上市公司;
(六)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七) 对罗田产业发展带动作用较强,罗田急需引进的企业;
(八) 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具有较强开发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产学研一体化科技型企业。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