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区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按照工业项目和非工业项目进行分类考核,连续考核两年。
对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到位资金,主要考核其固定资产投入(包括土地、建设及设备等费用)。
第四条 引进外来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投资合同、金融部门的账户存单证明、投入的固定资产及盘活的存量等投资证明(具体以购物发票和按规定评估的价值为准),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区招商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计统局、区科技局、区工商分局组成考核小组,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实,综合审核,予以认定。
第五条 根据引进项目的类别和性质,项目的到位资金原则上按下列办法分类认定:
(一)区属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改革、改制引进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80%认定;
(二)对市、区两级共同实施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70%认定;
(三)对本辖区内扩大投资规模的迁建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30%认定;
(四)对开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认定;
(五)除上述四种认定标准外的外来投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100%认定。
第六条 对经单位和个人努力引进的项目,原则上按考核认定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一)对本区内有目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核定基数后,按超额部分的5‰进行奖励;
(二)对乡、街办引进的项目,按《伍家岗区街道(乡)新引进项目新增税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三)对引进重大项目的给予重奖:引荐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引荐投资80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4‰予以奖励;引荐投资50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奖励;引荐投资过亿元以上的三产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奖励。按照考核到单位,奖励到项目的方式,属多个部门协作或中介人引荐的项目,所获奖励按照贡献大小进行再分配,对有突出贡献的中介人应予以重奖。
(四)对聘请的专业招商人员,参照以上标准,实行绩效挂钩,另行制定办法。
(五)对向上争取用于公益事业和生产性项目的无偿资金,原则上按照以下比例予以奖励,计奖办法分段计算:
1、向上争取资金在30万元以内的,按争取资金的8%予以奖励;
2、向上争取资金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争取资金的6%予以奖励;
3、向上争取资金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争取资金的4%予以奖励;
4、向上争取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按争取资金的3%予以奖励。
对经常性、政策性拨款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对引进资金的奖励,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