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切换
新闻
黄冈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8/22
15: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黄冈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到黄冈投资置业,促进黄冈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黄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和来自黄冈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

第三条对特别重大项目和跨国公司、大财团在本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视其投资额等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黄冈市区(含黄州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投资形式和产业导向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黄冈市区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二)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业务;

(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

(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可按产业导向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产业:

(一)加工制造业;

(二)现代物流业;

(三)“三高”农业项目;

(四)基础设施项目;

(五)旅游、教育、宾馆、房地产、旧城改造等项目;

(六)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三章税收

第七条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以项目议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商定。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第九条对来我市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土地和房产

第十条凡落户工业同区的工业项目,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以内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平均每亩达到12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亩3万元供地;达到100万元、不足120万元的,接每亩5万元供地;达到8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每亩7万元供地;低于80万元的,按该宗土地基准地价的70%供地。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一条鼓励乡(镇)、国有农场、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厂房自办企业或以厂房出租等多种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第十二条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农业开发及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该宗土地级别最低地价。涉及新征用地的,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执行。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费。

第五章供水、供电、通信、城建

第十四条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信、电视实行零费接通,免收水、电、通信、电视增容费。报装、报建手续,一个窗口接待,7个工作日内办毕。

第十五条外来投资企业的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

第十六条对落户工业园区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电视、平整土地),水、电、路、通信、电视主管)主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投资服务

第十七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服务代理制。首先到市招商管理部门登记,明确引资中介人、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后,由引资责任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属本级核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毕,需报上级机关审核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做好催办工作;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备案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办毕。

第十八条对外来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费用,属行政性收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属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其下限60%收取,收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其下限50%收取。

对外来投资企业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招商局、市商务局为每个企业制订一份公开收费卡,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年核定一次,分季收取。凡未被列入收费卡的任何名目收费,外来投资企业均可拒付。

对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企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只收税不收费。

第十九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以及参观、评比、达标等活动,须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进入企业。公安部门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障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尊重外来投资者的生活习惯。

第二十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免检卡)保护制。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绿卡”予以保护。“绿卡”持有者享有以下权利:

除涉嫌刑事犯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其人身、车辆、住所进行搜查和检查。

凡涉及企业的有关案件,需依法对企业进行查封、罚款、扣压的,事前必须向党委和政府报告。

工作用小车在市区各收费站免费通行。免费通行凭证由市交通局依据“绿卡”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重点项目全过程跟踪服务制度。对重点外来投资项目,市里组织工作专班进行跟踪服务,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黄冈市城区建筑、建材、装卸市场管理办法》,保证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外来投资企业集资、摊派和强行安排人员。

市监察局对外来投资企业负担实行挂牌监控。

第二十四条外来投资者及其随同家属在购置物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

第二十五条外来投资企业的工作和生活用车,凡手续齐备的,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发放证照。外来投资者持有外国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可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换领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和来信来访的接待,除特殊情况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侵害外来投资者利益、损害服务环境的行为,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对外来投资者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

未经批准对持“绿卡“者进行人身、车辆、住所检查的;

未经批准擅自查封、冻结、扣划外来投资企业财产和帐户资金的;

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无特殊情况不兑现的;

对辖区内发生扰商、侵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执纪、执法部门对破坏服务环境行为查处不力、隐瞒不报或故意袒护的;

除不可抗力外,其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信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但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的。

第七章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在账户管理上推行档案管理微机化、日常管理网络化、外部监督社会化,严格账户审批,提高服务效率,为外来投资企业开户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为外来投资企业结算提供优质服务。运用电子科技支付手段,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严厉查处无理拒付、随意延压结算票据的行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入优先办理结算,无论金额大小、结算方式如何,均可直接进入经外汇局批准的经常帐户,帐户内的资金可以直接结汇,也可以保留现汇,以满足外来投资企业不同的资金需求。放宽对外来投资资本项目结售汇的审批权限,外来投资企业资本帐户内资金结汇和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还本付息,均可直接到市直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

第三十条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按照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适度下放贷款审批权,推行限时承诺服务,为外来投资企业从优、从快、从简办理贷款和票据融资业务。放宽对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直接外债、或有外债和外汇质押限制,直接外债和或有外债仅实行投注差管理,不纳入外汇指定银行外债指标管理体系;质押外汇可以是资本金和外债,也可以是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第八章环保政策

第三十一条需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7个工作日内办毕。情况特殊的,先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总体评价。环保部门要为投资企业提供环保信息、环保新技术、新技术推广和服务,协助企业搞好污染处理。需要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有关手续。外来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建设与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正式投产后造成污染的,应在环保部门监管和指导下限期整改,其排污费减半征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落户工业园区的投资者和投资项目。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