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 图为: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馨3月27日,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张朋 摄)
编者按
3月27日至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汉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等法规草案,批准了《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报批法规,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要点,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4月1日,湖北自贸区迎来挂牌周岁“生日”。3月底,《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以地方性法规及时固化自贸区试验成果,为自贸区持续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我省迈出坚实一步。
法无禁止皆可为,鼓励先行先试
“开放先导、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产业集聚”,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要求湖北自贸区应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立足中部、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建成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
在这一总体思路下,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自贸区可以先行先试,进行制度创新。
分组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此点赞,认为条例草案体现了对公民法人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自贸区本身就是改革试验区,它的建设必须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切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有委员建议,条例草案应当在“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的表述后,加上“同时防范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冲突”这一限制性条件,因为自贸区的工作与国际高度接轨,而我国目前又承担了很多国际义务,应当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也有委员建议,应把握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边界问题,保证制度创新顺利推进。
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高效完善的综合管理与服务是推进自贸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草案积极响应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的号召,充分借鉴其他自贸区成功经验,集中体现湖北自贸区在综合管理与服务方面的实践成果。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全面推行网上登记、网上申请、网上核准和网上发照。自贸区各片区应当开展“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整合涉企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银行开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证照,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互认。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自贸区的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建立纳税信用信息评价制度,设立办税服务专区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等措施。自贸区内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制度,取消产品检验环节。
在投资与贸易方面,条例草案要求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的省级审批事项由自贸区各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办理。自贸区建立一点接入、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各口岸和贸易管理部门系统对接,实现贸易许可、支付结算、资质登记等功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可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为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条例草案在国家统一金融立法的基础上,在地方金融监管事权范围内,以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进科技金融创新为目标,规定了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区内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等自贸区特有的金融开放政策。
条例草案规定,自贸区各片区可建立知识产权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片区内企业可以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机构可以在自贸区各片区内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知识产权责任保险等业务运营。
在创新与产业方面,条例草案要求,自贸区各片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办理专利申请、缴费、合同备案、优先审查等业务,为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查新检索和生产经营专利信息数据资源服务。同时,自贸区内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施行区域性统一评价。由自贸区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害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自贸区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单独进行评价。
委员仍觉不“过瘾”,呼吁增加容错机制
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虽然条例草案在制度创新方面作出了诸多规定,但仍“不过瘾”,当学习借鉴广东等地经验,将容错机制写入条例,真正让自贸区“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
有委员建议,自贸区一方面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也要宽容失败失误,否则自贸区的特点与导向就不凸显,意义就会打折扣。2015年颁布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就明确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完全可以借鉴。《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示范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是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二是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还有委员建议,条例草案在人才引进方面的创新还不够,应更开放、更大胆一些,而不仅仅局限于放宽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居留许可等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