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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科研经费真正成为创新助推器
2017
11/15
10:36

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李剑军 吴文娟 通讯员 龚经海

如何让科研经费效用最大化,真正成为创新助推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多个方面作出了激励性的制度安排。

研发团队自主权大增

《意见》指出,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执行省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规范管理。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院所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性质的科研项目经费。去年3月,我省率先对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高校院所与研发团队(公司)约定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到账科研项目经费的10%,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按成本据实结算。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公司)自主使用。

《意见》还明确,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类财政科研项目比照横向经费管理办法按照进度拨付到研发团队指定账户,由研发团队按照预算自主使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改革省级应用研发和成果转化类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这是新出台的,全国少有。以前,科研活动中出差、调研、接待须经审批,严格纳入‘三公’经费管理。”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有关负责人解释。

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意见》提出,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劳务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调增外,其余科目支出可由课题组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自行调剂,“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同时,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如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如果合并后的总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到开会与出差次数。

《意见》还明确,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还应出台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土地租赁、劳务聘请、临床试验、资料搜集、问卷调查、青苗补偿、工具租赁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意见》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的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意见》还规定,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一般指项目团队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人员的绩效支出、管理成本等。这意味着给予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使用尤其是人员激励支出上更大的灵活支配权。

如自然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3%。社会科学类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项目资金下半年才拿到,年底就必须花完,否则就要被收回。针对不少科研人员吐槽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制度,《意见》明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或者鉴定的,结余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

“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这是《意见》的一大创新和亮点。”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负责人说。

《意见》还鼓励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按照科研人员出国管理办法精神,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经费支出标准由高校院所自行制定办法确定。

该负责人说,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励+松绑”,目的只有一个:不在报酬待遇上亏欠科研人员,不让事务性工作打扰科研人员,让他们集中精力搞科研、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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