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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经济开发区关于鼓励投资扶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3
03/13
23:17

为更好的培植企业,壮大企业经济实力,全面提升企业在国内外两个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十堰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投资商在开发区新建企业,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与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有关投资规模、建设周期、上缴税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均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条 投资商在开发区新建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和医疗、新材料技术、环境保护、软件开发、高附加值精细化工技术及其它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等领域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两年由区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对于一般性生产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一年由区财政全额奖励,后两年奖励50%。

企业所得税奖励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技术创新。

第三条 凡需要征地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产品生产纲领和规划要求由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予以核定实际用地。建设要求要符合国家规定,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31万/亩。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建筑密度≥50%,容积率≥0.5,绿化率≤15%,建设工期应在两年以内。

第四条 投资商在开发区新建生产性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区应在供电、供水、区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厂房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为项目建设、企业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硬件环境。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其中,一般性工业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为14%,高新技术及专利技术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为15%;

对于外资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投产后可上缴税金10万元/亩·年的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为16%;

对于能够对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着积极拉动影响作用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为推动项目建设,当实际完成规定投资密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时,投资企业可向区招商局提出支付支持金的申请,投资企业可向区招商局提出支付支持资金的申请,并提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的原始凭证,由区招商局根据核定的资金支持比例和汇总后的该项目实际已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经区财政局签署审核意见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兑现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资金。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再对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行清算并按照本意见和上述程序兑现该项目全部支持资金。

第六条 规范行政收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控与管理,所有收费必须持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凡无证收费者,企业有权拒交,对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行政规费可根据费用性质实行零收费、减半收费和收取工本费等优惠措施。

第七条 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政策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责任到位,全力支持企业发展;继续实行一栋楼办公,一个章子对外,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机制;严禁吃、拿、卡、要,严禁乱摊派、乱检查、乱收费;实行企业检查许可制、事前告知制和首违不罚制的工作制;对企业申请办理的重大事项实行特事特办、集中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首问负责制、限时承办制、全程服务制度等服务措施,千方百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八条 凡是享受本意见的企业,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若不满10年,将不享受本意见的支持政策。

第九条 本意见适应于生产性企业、在开发区注册异地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一般生产性加工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本意见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是过去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政策办法均改为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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