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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2013
03/11
14:26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管理,规范招商引资运作,达到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快评审、快决策、快落户、快投产、快见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浠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统一管理。招商引资工作在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实际确定全县招商引资的方向和重点,分配招商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确定招商项目的落户,督促招商项目建设。

第二条 提高项目洽谈效率和成功率。对有意来浠水投资的外来客商,招商单位应及时向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通报招商项目信息,包括拟投资领域、投资额度、来访客商、来访时间等内容。招商专班和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客商进行项目前期洽谈。洽谈内容包括投资公司、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方原产品及在浠水生产产品基本情况,产品开发保障、技术标准情况,项目初步选址、项目类型、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投资强度、优惠政策和项目落户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完善项目评审机制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拟落户的项目,招商单位配合投资方及时编好《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审核和修改完善后印制,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送达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等13家评审单位。

(二)评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产业政策、预期税收、投资强度、安全环保、建设周期等方面:1、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要求;2、项目预期税收是否达到标准。项目建成后年税收每亩必须达到2万元;3、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方面的指标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浠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3号文件执行;4、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

(三)评审办法和程序。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和送达评审两种形式。集中评审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召集13家评审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议, 评审单位现场拿出评审意见,现场确定项目落户。送达评审要求评审部门在3日内将评审结果上报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对通过各方评审的项目在2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落户。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每周召开一次部务会议讨论招商引资相关问题,重大项目特事特办,审定会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 规范项目签约程序

(一)授权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签约。符合招商政策的工业项目经评审讨论通过后,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代表县政府与企业签约。合同文本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起草,经法制办审核后,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部长审定。签订合同前,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领导和县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一事一议”项目由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落户在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由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与投资方签订合同。

(二)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投资方应将土地出让金上缴到县政府指定账户,合同才正式生效。合同签订20日后,投资方仍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县政府将废止合同。

第五条 督促项目尽快落户

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及办公室在完成项目工商注册、合同签订、土地出让金收取工作后,及时将项目进行移交,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开工。移交工作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组织,移交后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监督执行。移交以下达三个《通知书》的方式进行。 1、向经济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项目移交通知书》。经济开发区接到通知后,按时交付项目用地。项目用地的标准是“五通一平”,即土地平整达到设计高程,道路畅通,主水管道、高压电线、网络通讯、天然气管道送至项目用地红线旁边。 2、向县国土局和住建局分别下达《项目准备开工通知书》。县国土局和住建局接到通知后,迅速做好土地招拍挂、《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准备工作。

3、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下达《招商引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通知书》。县行政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后,迅速将项目纳入招商引资绿色通道,进入行政审批流程。

第六条 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依据企业“隔离”、证照代办、收费代缴的总原则,由服务专班全程代办和服务。在注册阶段,协助企业做好项目选址、项目评审、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在立项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环评、消评、安评、核准、备案等工作。在供地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用地规划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及国土、住建部门“一书三证”的办理等工作。在建设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相关证照办理、图审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在生产经营阶段,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企业融资、项目的审计竣工验收和各种税费奖励政策的兑现等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的要求,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行项目并联审批。确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完毕。在规定工作日未完成审批的,视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进行问责。

第七条 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检查实行准入制,收费实行减、免、打包、一费制。违反规定擅自检查和收费的,视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进行处理。

(一)企业的行政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实收的办证费。

(二)企业建设期间,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浠水县人民政府[2010]9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由企业按1500元/亩打包上交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1500元/亩包括住建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1000元/亩(含规划工程设计评审、建筑物放线、测绘费、各类咨询费、报建方案论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工程档案服务费、安全技术服务费、备案证、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费);住建部门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合计100元/亩;房产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200元/亩(含测绘费、评估费);县国土资源局经营服务性收费200元/亩(含评估费、测绘费)。其它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

(三)入园工业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 年实行零规费,5 年后实行收费一费制。每年年初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统一打包上缴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打包收费后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

(四)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向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国家政策现行标准下限的30%收取。具体标准由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专班会同收费相关的职能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收取,并填写《收费明白卡》。

(五)实行检查准入制。确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填写《检查通知单》,经县统筹委环境优化部批准,方可进入园区。进入园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对落户的企业,服务专班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和投资强度进行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产,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要做好验收工作。

(一)按合同约定建设时间到期的项目,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交由县项目办、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缴纳税收等进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方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县国土局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二)按照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的要求,自园区供地6个月之内,企业未动工建设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园区供地1年之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30%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建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损失自行承担。建设期满,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视其固定资产投资与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作如下处理:固定资产投资达合同约定80%以上的,可享受优惠政策,但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80%至30%之间的,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之前相关文件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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