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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鼓励客商投资工业园区优惠办法
2013
03/10
22:19

为加快园区开发建设和发展进程,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武穴高新技术产业园、团山工业园和火车站工业小区投资兴业,使园区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强劲增长点,实现工业立市战略目标,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进入园区的固定资产投入过300万元且每亩固定资产投入5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

二、园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返还、后2年返还50%;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前2年返还30%。

三、由招商局牵头组织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单位等部门为落户企业代办工商、税务等方面相关手续。企业在园区落户,从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本级行政性规费实行“零”收费(具体费种另行发文规定)。

四、园区内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只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向上报批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本级政府土地出让金30年内先征后返。

五、在园区以外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每亩固定资产投入达5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优惠。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已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武穴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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