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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鱼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13
03/09
23:26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服务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抢抓东南沿海地区和武汉城市圈产业转移的发展机遇,在全县掀起新一轮扩大对外招商、优化发展环境的热潮,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成功引进外来投资者(含嘉鱼籍回归创业人士)在我县投资兴建符合本办法规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奖励对象(以下简称引资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的项目资金是指引进嘉鱼县行政区域外的资金(不含外国政府借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和向国家、省职能部门争取的政策性资金),以及组织我县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我县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引进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的下列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矿产资源类投资项目除外),给予奖励:

(一)工业项目;

(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予以奖励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设立招商引资信息专项奖金,用于奖励推荐投资者与招商局最早接触的引资人。奖励以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为依据,实行分档计奖,最低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一)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下同)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1万元(项目后期扩产投资不再纳入奖励范围,下同)。

(二)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2万元。

(三)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3万元。

(四)推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给予信息费奖励4万元。

推荐投资的项目属省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上年度公布的结果为依据,下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属国家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产品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属国内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属世界500强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另外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引进落户后,由县委、县政府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成立项目建设服务专班,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套工作专班、一笔工作经费”跟踪服务。

第七条 大力发展一区多园,支持各镇加快建设工业园。各镇引进的项目,原则上落户镇工业园,项目落户时如在土地平整、证照办理等方面存在资金问题,镇政府可以向县财政先行借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抵扣。鼓励各镇将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引荐到经济开发区落户,凡由镇引进落户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县政府组织专班提供服务,垫资进行“七通一平”,相关镇办理借资手续,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税收分成全额到镇,借资在企业新增税收分成中抵扣。

第八条 引资人在项目注册登记后,持投资业主对引资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书,到县招商局申报信息奖。县招商局在收到引资人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按第五条规定及时给予兑现。同一项目如有两个以上引资人,由引资人之间自行商定分配比例。

对工作专班经费奖励,年终由县招商局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名义,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当年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在次年全县三级干部会议上兑现。

第九条 本办法奖金兑现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同级财政支付。属于县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由县级财政支付,属于镇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由镇级财政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兑现。引资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审核、拨付一次。

本奖励办法以人民币计算,如果引进资金为外汇,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凡违反本办法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其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组织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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