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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试行办法
2013
03/09
17:33

第一条 为鼓励投资者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为开发区)投资兴业,加快开发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开发区经济又好又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黄金山工业新区投资建设国家允许和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不包括技术改造,矿产资源采、选项目)以及在团城山、花湖地区投资兴办的贸易类项目。

第三条 为鼓励工业项目建设,凡进区新办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财政政策

自建成投产后上缴税收之日起,年上缴各项税收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将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按第一年、第二年100%,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用地政策

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人民币,并在开发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依法依规完成土地出让程序并正式开工建设后(不含场地平整),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以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该项目用地前期土地整理及开发建设。

1、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和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将高于每亩7万元的部分奖励给企业。

2、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合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项目和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将高于每亩6万元的部分奖励给企业。

3、投资10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0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和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按项目实际用地面积,将高于每亩5万元的部分奖励给企业,上述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再按3万元人民币/亩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1、在12个月内全面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人民币)的;

2、在建成投产后下一完整会计年度内上缴税收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

3、外商(含港澳台)投资项目注册资本在完成工商注册后1 2个月内实际到资达3。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

4、在建成投产后12个月内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

第四条 开发区创业中心内在孵科技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3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和生产经营。

开发区创业中心毕业企业比照享受第三条政策。

第五条 新进区的贸易类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当年上缴税收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

当年上缴税收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人民币)至800万元人民币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的18%奖励给企业;

当年上缴税收达到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人民币),由开发区管委会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开发区财政留用部分的2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或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同行业前3名企业的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七条 政策考核兑现,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在本试行办法施行之前,企业已享受开发区原制定的相关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政策,而不享受本试行办法的相关政策。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具体政策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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