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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鼓励各类投资若干规定
2013
03/09
00:52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我区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品牌、产权、专利等方式投资,在本区境内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投资工业、农业产业化及服务业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强度达50万元以上的;以上类型企业扩大规模新征土地、增加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外,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1至2年全额奖励该企业,第3至5年50%奖励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于优惠期内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区级留用的一定比例再给予奖励。享受优惠政策时间以供地之日一年后开始计算。

第五条 以租赁厂房方式入住经营性工业园区的企业,区政府将该企业前三年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按适当比例返还企业补贴房租。第一年补贴全部房租,第二年补贴房租的一半,第三年补贴房租的四分之一;若企业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足以按上述比例补贴房租,则按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实际收入进行补贴。

第六条 投资企业在行政审批环节的区级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服务性收费均按收费标准下限的30%收取。

第七条 生产性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另申请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绿化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第八条 凡投资者使用土地,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使用者可优先续用。

第九条 企业生产用地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最低地价出让土地,并办理用地手续。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总地价的30%用于该企业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总地价的40%用于该企业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可一事一议,享受更优惠的待遇。

第十条 对投资企业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代办。所有代办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由上级审批的项目,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 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对政策规定的收费,由相关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和标准,然后由物价部门会同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核确定,并向企业发放“收费明白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对重点投资企业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

第十三条 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全天候受理企业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查处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四条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企业实行“承诺服务”和“失职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投资项目成立项目建设领导专班,确定一名区级领导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对确定的招商项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事先到区招商局登记,实行事前备案制度。对在引进投资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引资人,待项目投产并实现税收后可以申请奖励,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申请审核认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兑现奖励。奖励标准:人民币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外币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进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以外币投资,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每投资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奖励。由区商务局统一组织验资。

第十八条 单位引进的投资项目,按项目实现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由政府给予连续三年奖励作为单位行政经费。对引进2000万元以上重点投资项目发挥关键作用的党政干部,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予以重用。

第十九条 介绍无偿赠与的,按到帐资金或物品价值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由受益方支付。

第二十条 引资人与本区受益单位签有引资兑现奖励协议的,按协议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按以上奖励外,再给予单位10至20万元或引资人5至10万元的特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鼓励投资的各种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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